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谭经田 通讯员 袁明 贾晶 王集明)在任7年时间,先后收受建筑商和中小学校长及职工等人贿赂117万元。昨日记者获悉,南漳县教育局原局长刘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刘某原为南漳县教育局局长、党组副书记。2003年9月至2010年10月,教育部门对南漳县多所中小学进行了改扩建,为能承揽到教育系统的建筑工程,先后有20名建筑商人给刘某送红包和感谢费70.9万元,刘某全都笑纳。 同时,先后有18名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就升迁等事宜向刘某行贿,多的2万元,少的2000元。另有40余名教师、督学为工作调动事宜,给其送礼。刘某还利用手中的人事权,共收受教育系统职工送礼达46.9万元。 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 老河口市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7.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