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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涉泄露乙肝病人隐私给用人单位被判赔8千元

时间:2011-12-17 12:14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昨日 ●东莞市第二法院

  南都讯 记者杨洋 通讯员 黄彩华 求职者张先生(化名)在入职体检中,被医院私自进行乙肝检查,并告知用人单位,致使张先生被拒录用。张先生以医院侵犯其隐私权为由,愤而将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确认该医院侵犯了张先生的隐私权,除了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外,还需书面赔礼道歉。此为东莞因医院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而被起诉的首宗案例。

  入职体检被医院私查乙肝遭拒录

  今年5月5日,张先生(化名)应聘东莞市某纺织公司仓库管理员一职。应公司的要求,张先生在公司进行了入职体检。当天下午,张先生在公司保安处拿到了医院的检验报告单,才获知体检项目包含了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检测结果为“乙肝大三阳”。随后,纺织公司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张先生。

  “体检前,医院工作人员根本没有说过要查乙肝。”张先生非常意外和不满。5月12日,他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支队举报。9月1日,劳动部门确认该公司违法事实,并对该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市卫生局也对医院进行了处罚和通报批评。

  9月21日,张先生再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体检费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200元、住宿费800元、误工费2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张先生表示,他精神上遭受打击,有一个月都没有工作。10月8日,他到东莞东华医院就诊,被诊断患有抑郁症。

  涉隐私庭审不公开

  11月4日,该案开庭。因涉及隐私,未公开审理。法庭上,医院的代理人向张先生一方表示了诚恳的歉意,并愿意给予一定的赔偿。医院表示,事后医院开除了体检中心的主任,给予相关医务人员罚款等系列处分。但体检报告并没有向该纺织公司以外的人泄露,没有影响张先生的其他就业机会,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法院认为,医院侵犯张先生隐私,应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失,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医院没有向社会或他人进行透露隐私,综合考量医院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法院酌定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元。此外,医院侵权行为与张先生一个月没有工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张先生主张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要求不予支持。

  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令医院退回张先生体检费4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张先生庭审后表示满意,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医院也表示不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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