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洪雪)吸毒后,31岁的“的哥”陈某驾车在西四环主路连撞21辆车(本报11月29日A07版曾报道)。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据检方指控,2010年7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大兴区金星桥西二百米处自己驾驶的出租车内,以注射的方法吸食毒品海洛因,后驾车停靠在本市丰台区西四环青塔铁路桥辅路。 被告人陈某在车内睡觉时遇有男子敲其车窗玻璃,惊醒后误以为该男子欲对其抢劫,即驾车逃走,在明知自己控制能力减弱的情况下仍将车驶至本市丰台区西四环“青塔桥”南侧由南向北主路上,后连续剐、撞被害人樊维等人的21辆机动车,造成22辆机动车损坏,共造成经济损失152191元。 被告人陈某于2010年7月26日被抓。开庭时,陈某表示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处罚。辩护人提出陈某有自首行为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认定;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的意见不予采纳。 经查,陈某到案后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毒品犯罪的嫌疑人,但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已予以释放。 鉴于陈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