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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员工盗取4700余万积分变现消费获刑11年

时间:2011-12-23 11:4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通讯员范登虎 利用电信工作人员身份,盗取公司4700余万积分。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05年,被告人周某由重庆电信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分公司工作,先后在观音桥分公司担任社区经理、五里店营维部营销经理,2009年12月31日被终止劳动合同。五里店营维部营销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片区客户群并提供服务、管理社会代办渠道。

  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周某在担任五里店营维部经理期间和被终止劳动合同后,利用担任营销经理期间获知的中国电信公司代理商公司的员工工号和密码,登录中国电信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利用系统漏洞和所掌握的客户资料,采取售卖电信手机套餐给客户后注销等方式,多次盗取电信公司手机套餐业务积分共计4700余万分(1积分等同于1分人民币,合计折合47万余元人民币),存于各客户对应的百事通卡,该批百事通卡均由周某持有。由于百事通卡与城市公众一卡通卡是合并卡,周某通过城市公众一卡通网和淘宝网套取现金并消费。2011年1月4日,周某被捉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退赔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现金60300元。另查明,上述周某盗取的百事通卡积分剩余部分折合人民币共计24851.9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司价值财物4700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周某能认罪、悔罪,且案发后能部分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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