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社会新闻 >

司机因车辆碰擦将奔驰车主打死获死刑

时间:2011-12-23 11:53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因为“超车”,行驶中的一辆银色奔驰和一辆黑色桑塔纳发生轻微碰擦。谁知这一在南京每天都要发生几十起的小碰擦,竟会引发一起命案。开黑色桑塔纳的郭冬宝下车后,不顾路人劝阻,将50多岁的银色奔驰轿车车主张某打死。昨天,此案在南京中院开庭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冬宝死刑,并赔偿张某家人各项经济损失47万余元。受害人张某家属对该判决表示“满意”,但郭冬宝家人认为判处过重,“准备上诉”。

  □快报记者 田雪亭 实习生 马洋

  案情

  碰擦引发暴殴,奔驰车主被打死

  今年6月13日11点多钟,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南京建邺西路上发生一起打人事件,被打者躺倒在地,浑身鲜血,已经不能动弹。接警后,白下公安分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此时,伤者已经奄奄一息,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抢救,但是因伤势过重,伤者于次日死亡。

  在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中,被打者张某系严重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肾周、后腹膜血肿,腹腔严重出血,低血容量性休克,最终导致死亡。医生表示,这五处伤情,全部是“致命伤”,每一种都足以致命。

  是谁打死了张某?又是因为什么打死了张某?据目击者表示,当天上午11点多钟,一辆银色奔驰和一辆黑色桑塔纳发生轻微碰擦,之后双方驾车人员发生口角,随后,开奔驰的张某被黑色桑塔纳驾驶员打倒在地。之后,黑色桑塔纳驾驶员不顾路人劝阻,继续对张某施以拳脚后,驾车逃离现场。

  因案情重大,警方当即展开调查。事发当晚,打人者郭冬宝在自己的家中被抓获。据了解,郭冬宝有前科,曾因故意伤害罪于198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又因为流氓罪于1995年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07年出狱后不到1个月,他又因为涉嫌诈骗被网上追逃,2008年,因携带一支仿左轮手枪寻衅滋事被处理。

  辩护

  民间纠纷引起应从轻处罚

  此案审理中,郭冬宝的辩护律师指出,本案系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民间纠纷所导致,具有一定偶然性;被害人对纠纷的产生及本案所造成的后果在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因此,建议法院对郭冬宝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确系由轻微交通事故引发,双方为事故责任问题有所争执本亦在情理之中,但被告人郭冬宝仗着其身强体壮,为泄愤肆意殴打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一结果与被告人郭冬宝以往有多次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密切相关,“对于被告人郭冬宝这一特定个体而言,案件的发生在偶然中有其必然性”,因此不能以民间纠纷的理由对被告人郭冬宝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未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张某家属提出要求被告人郭冬宝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对此,郭冬宝此前曾经表示愿意赔偿,但是,他又称自己没有赔偿能力。

  一审

  凶手“故意伤害”被判处死刑

  “被告人郭冬宝动辄行凶,当众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意极为坚决,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严惩处。”法院表示,被告人郭冬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昨天下午,南京中院一审宣判,郭冬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郭冬宝须赔偿张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9132元。

  银色奔驰超车碰擦引发纠纷?

  法院不认定

  对于这一问题,此前,公诉机关的表述是“因张超车,两车发生碰擦”。但法院认为,“(这一认定)似将事故责任归结于被害人超车。但事实是,事发时该路段无监控录像,亦无其他证人证明碰擦过程,张某超车导致碰擦的认定仅源自郭冬宝及其妻郭某的说法,在张某已死亡及郭冬宝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的情况下,作出这一认定缺乏充分证据。”

  法院认为,首先,车辆在自己道内行驶时超越其他车道的车辆属正常驾驶行为,事发时张某即便有超车行为,是否应由其承担事故责任亦应具体分析。其次,两车车损情况证明,两车系侧面的碰擦而非碰撞,且碰擦瞬间张车在前,郭车在后。结合郭车左后视镜碰擦后呈向内半收起状且外壳损坏情况,符合郭车从后以相对较快速度碰擦张车的情况,而如系张车超车时碰擦郭车,则郭车左后视镜应呈向外翻转状。第三,郭某证言证明,被告人郭冬宝在碰擦发生前曾打方向灯按喇叭提示对方,说明郭冬宝完全可以用减速的方法避免事故发生,而其并未减速。因此,起诉书认定“因张超车,两车发生碰擦”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予以纠正。

  小碰擦发生后双方动手互殴?

  法院不认定

  “认定张某与郭冬宝双方互殴,也同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认为,此前起诉书认定双方互殴,仅基于郭冬宝及其妻称系张某先动手打了郭冬宝的脸一下,此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张某存在主动攻击行为。

  法院认为,郭冬宝供述多处与所有目击证人的证言明显不符。证人郭某身为被告人郭冬宝妻子,其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较为客观真实,但根据证据采信原则,对其全部证言仍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具体分析。

  被害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即拨打122报警,说明了其在当时情境下选择等候交警处理的主观心态。证人冯某的证言亦证实,当时郭冬宝情绪激动,还拽着张某看其车损情况,而张某则不怎么理睬郭冬宝,“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

  “张某在此心态下,果如郭冬宝夫妻所称一直辱骂进而主动打击明显年轻强壮的郭冬宝,显与情理不合。”法院表示,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两人在吵架中,一男子突然用拳头打了另一人头部一下,被打者即倒地了。单的证言亦证实其并未看到张某有先攻击郭冬宝的行为。

  施暴者拎起被打者摔在地上?

  法院认定

  郭冬宝供述,在将张某打倒在地后,张某躺在其车头前面耍赖不让他开车走,他就用一只手抓住了张某的皮带,另外一只手拖住张某的脖子,把他往护栏那边拖,后来皮带断了,张某就掉在了地上。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