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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猥亵强奸女童获刑8年 自称猥亵女生20余次

时间:2011-12-27 10:1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许某曾因猥亵儿童罪获刑,但其不思悔改,自称在两年间猥亵中小学女生20余次,并强奸一名10岁女童。昨天记者从昌平法院获悉,许某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获刑8年。

  今年3月,11岁的女孩玲玲(化名)放学途中,遇到一名中年男子。该男子说需要玲玲帮忙上车给他扶车座。玲玲上车后,这名男子拿出棒棒糖给她,玲玲自觉不对劲便要求下车,该男子两次强行把她抱上车并关上车门,企图强行猥亵。后因玲玲大声喊叫才得以下车。不久,警方在调查一起拐卖案件时,走访玲玲的学校无意中得知此事。在不排除该不明男子有拐卖儿童嫌疑的前提下,警方调查此事,竟牵出了该男子多次猥亵儿童的恶性案件。

  这名38岁的男子姓许,来自河北。2005年11月,他曾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两年。但刑满释放后,许某本性不改。许某供述,他与妻子身处异地,遂产生了猥亵中小学女生的想法,而中小学女生年龄小,容易被欺骗和威胁。他每次都是借口向女学生请求帮忙,待女生上车后强行猥亵。许某供述,2010年他威胁中小学生多达10余次,今年也有10余次。被猥亵的孩子中,年龄最大的11岁,年龄最小的8岁。许某还曾以帮忙修车为由,强奸10岁女生王某。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猥亵儿童,已分别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许某曾因罪获刑,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奸淫的对象系幼女,应从重处罚。因许某被羁押后主动交代了强奸王某的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猥亵儿童犯罪部分事实系未遂,且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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