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鹰潭讯汪锦修姜智记者王艳杰报道:自己在读高中尚未成年,却引诱逼迫初中女生卖淫。12月22日,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官某、潘某各有期徒刑8年,以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邱某、陈某有期徒刑18年和9年。 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底,官某、潘某经常入住某地京都国际酒店,并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邱某、陈某,期间,邱某要官某介绍处女供他玩乐,表示会给予丰厚的报酬。为牟取不法利益,官某利用自己女生身份,以带出去玩、购买手机、衣物为诱饵等方式,引诱孙某某等在校初中女生至他们事先开好的房间,供邱某、陈某“破处”(发生性关系),进行卖淫活动。 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共计引诱13名女生,其中最大的15岁,最小的仅13岁。其间,两次受害人不同意,官某采用扇耳光逼其就范。 另外,2007年4月15日,邱某伙同他人盗窃物品价值98320元。2011年7~8月,陈某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价值15120元。 一审法院认为,官某以引诱、强迫、容留等手段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少女卖淫,因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潘某在明知官某组织卖淫仍积极参与组织卖淫两次,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邱某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多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此前又参与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陈某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2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之后又参与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