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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试图卖掉儿子一审获刑 自称遭钓鱼提出上诉(2)

时间:2011-12-28 15:5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王献光发帖那天下午,刘永贵偶然看到了那个送养男孩的帖子,又搜索查到一对广东夫妇求领养的广告,就打起了居间介绍送养的主意。于是,刘永贵就两头联系。跟王献光说自己表弟想要孩子,跟广东夫妇又说自己的朋友有孩子正要送养。要不要补偿费是广东方提出来的,刘永贵跟王献光说好价钱以后,还跟广东夫妇谈妥了2万元介绍费。

  除了怀疑“陈峰”,王献光还怀疑过“广东夫妇”是“陈峰”的虚构人物。这个怀疑事后也被证明是错误的。“广东夫妇”实际上是网络上的打拐志愿者,他们在网络上发布诸如“领养孩子,高价补偿费”之类的帖子,借此引导执法部门抓捕在网络上猖獗的人贩子。所以,王献光和刘永贵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当然都没见过“广东夫妇”。

  孩子可能仍然会被送养

  2010年2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王献光取保候审。时隔一年多以后,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王献光拐卖儿童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直到如今,王献光仍对自己的罪名认定感到不服。他和他的律师有三点不服:

  首先,法院认定其罪名的关键在于“六万六”这个谈好的交易金额,但是钱的问题首先是由“广东夫妇”提出的,他送养孩子之初并无收钱的想法,如果对方不先谈钱,他很可能就无偿送养了;而且这“六万六”是“补偿费”,并非传统拐卖孩子中的那种明码标价。

  王献光还认为,他根本不知道刘永贵的居间介绍行为,因为刘永贵一直声称是自己的弟弟要领养孩子,他和刘永贵根本就不算合谋。既然不是合谋,就不能认定为自己和刘永贵一样是为了获取利益而出卖孩子。

  另外,王献光还表示自己的行为根本没有造成任何后果,无论是收养方还是收养方“承诺”的钱,他连个影子都没见到,怎么能算是犯罪呢?

  对此,本案承办人、朝阳区检察检察官王璞表示,在实务中,以获利为目的的买卖亲生子女行为一直都是以“拐卖儿童”定性,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四个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更加确认了这一点。而对于“获利”的认定,通常都是看出卖方是否提出了大额的金钱要求,王献光声称自己是“送养”孩子,却伸手向对方要六万多的“补偿”,这实则是买卖行为,是否真正拿到了钱并不重要。

  另外,王璞也认为,王献光的家庭情况是他误入歧途的最主要原因。“王献光给我的最深刻的印象就是他缺乏一种对事对人的责任感,这可能和他的家庭有关,一个从小就缺乏父爱母爱的青年,很容易对自己的孩子也缺乏责任感。”

  近日,王献光对此判决提出了上诉。

  弟弟王献凯说:“两年多时间,对王献光来说不长,对孩子来说,就是一段很长的时光。这是我和哥哥一定要上诉的原因。”

  王献凯告诉记者,二审结果如何,目前还未可知,也无法预测,但有一件事是确定的,那就是王希肯定还要再被送养出去,法院对王献光的二审判决改变不了这个结局,但确实可以制造区别:送养时间的区别,现在或两年以后,因为这件事要王献光亲自去民政局办理。

  法律解读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意见》明确了以下4种具体情形可以界定为“出卖亲生子女”: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此外,《意见》还指出,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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