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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支票后套现被判1年半

时间:2012-01-05 14:0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女友在小区门口捡到了一张没有收款人的支票后,男子程新朝冒用他人名义通过一家公司套现25000元现金。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程新朝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

  丢失支票的商贸公司业务经理张某称,2010年2月,他们公司卖给一家装饰公司一批洁具,并收到了对方一张3万余元的转账支票,但是该支票上并没有注明收款人。张某称,自己原本打算次日将支票入账,正好当时家中的小孩在身边,吵着要走了支票,随后不小心遗失。2011年11月16日,公司会计在核实账目时,发现支票并没有入账,但却已经被转账了,于是张某向警方报案。

  支票实际上被望陶园小区的一个住户苏某捡到了。苏某讲,2011年11月11日,她早晨出门去买早点时,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张支票,并拿回家交给了自己的男友程新朝。当天下午,程新朝拿回家5000元,称已经将支票兑现。他冒用了苏某的身份,找到一家公司,称自己急需用钱需要将一张朋友抵账过来的支票兑现。帮忙的贾某称,11日上午,他接到了“苏某”的电话,称自己有一张抵账过来的支票,因急需用钱,想把钱入到他的公司账上。贾某表示同意,并让自己的媳妇帮忙办理此事。于是贾某的媳妇带着“苏某”,将支票入到了公司的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账户上。随后贾某的媳妇支付给了“苏某”25000元。

  据了解,2011年4月15日,程新朝到公安机关自首,他所获得的25000元赃款已被扣押。此外警方还从贾某的公司扣押了剩余的11000元。

  法院认为,程新朝冒用他人支票进行诈骗,且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票据诈骗罪。鉴于他属于自首,而且委托家属退回了全部违法所得,因此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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