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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青少年网上谩骂相约斗殴10人获缓刑

时间:2012-01-13 12:24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蔡胜龙 通讯员 越法宣  本版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萧嘉宁

  去年3月31日,在越秀区白云路鲁迅公园内,十几名后生仔聚众斗殴,其中2人被西瓜刀砍伤,而这起斗殴事件只源于玩网络游戏时发生的纠纷。

  经审理,该案于昨日上午在越秀法院宣判,周某康等12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管制十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其中10人适用缓刑),并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发出禁止上网和进入桌球室等内容的禁止令。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广州两级法院首次发出的刑事禁止令。

  12青少年聚众斗殴被判刑

  2011年3月30日晚,周某康与芦某文在玩网络游戏时发生纠纷,双方相互谩骂,并相约第二天打架。次日下午3时许,双方各自纠集了自己的朋友,周某康一方还携带了刀具,双方去到鲁迅公园内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芦某文等2人被对方砍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据了解,本案的12名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的有10人,在校学生10人。

  昨日上午,该案在越秀法院公开宣判,12名被告的家长都到庭旁听。法院认为,周某康、芦某文等人的行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考虑到大部分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多数是在校学生,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良好,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12名被告人管制十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对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10人宣告缓刑。

  昨日宣判时法官称,公诉人在庭审时曾出具媒体对被告在公园聚众斗殴的报道,该案在社会上负面影响较大,原本要严肃处理,但考虑到涉案多是未成年人,法院经过审理,衡量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后,除了曾因两次抢劫被判处缓刑的施某辉,其他人都被判缓刑。

  法官宣判语重心长很温情

  据了解,施某辉在案发时正在缓刑期间,昨日庭上他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声称自己已经得到教训。法官特地对低着头听判的他说,“原来的法官对你判处缓刑,也不希望你再被抓,你再次犯罪,是对我们法官审判工作的否认。这次不是你在庭审时求情轻判就能减轻处罚,是你的家人挽救你,让你自首,希望你能改过。”

  法官又对持刀打架的周某康两人语重心长地说,“希望你们以后拿刀出来,是切肉、切水果,而不是砍人。现在离过年只有10多天时间,法院及早作出宣判,也是希望你们能够回家和家人过年。我衷心希望你们不要再犯。”被告们齐声答应,在旁听席上有的家属已经忍不住流下眼泪。据了解,除了施某辉,其余被判处缓刑的被告在下午办完手续后就可以回家。

  广州法院首次判发禁止令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判决中,法院还发出了禁止令。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广州两级法院首次发出的刑事禁止令。

  法院认为,周某康、芦某文在网络游戏中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双方在网络上公开对骂,直接互相挑衅进行斗殴,导致本案发生;周某康、李某斌等9人长期在桌球室聚集,他们大部分人在斗殴后的会合地点也是桌球室,并且个别人员还在桌球室结交社会不良人员,可见桌球室已成为他们进行不法行为的聚集点。为促使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在社区矫正中改过自新,防止再次触犯法律,有必要发出刑事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和进入特定场所,因此,法院在判决中还禁止周某康、芦某文登陆网络游戏和在网络上发言;禁止李某斌、林志某在网络上发言;禁止周某康、李某斌等9人进入营业性桌球室。

  法官称,有的被告没有被判禁止令,是因为其没有从事案件里面禁止的行为,但是希望他们从其他被告身上吸取教训,“营业性的桌球室、网吧是是非之地,尽量不要去,法律也有相关规定。”

  犯人家属:

  已卖掉电脑会严加监管

  该案纠集打架的芦某文被判处缓刑,并被禁止在缓刑期间登陆网络游戏和在网络上发言,他的姐姐听判后,激动得哭起来,连声感谢法官,称“法官说的话比家属要有效力得多。”

  据介绍,芦某文生在单亲家庭,母亲没有什么文化。他平时有网瘾,但比较怕事,案发时还不到18岁,就读案发地点附近的一家职业学校,还有20多天就毕业。但案发后就被学校开除。

  芦某文的家属说,案发后家里的电脑就卖掉了,在他回家后,家人打算让他去学厨艺,并且会对其严加看管,不会让他再涉足网络游戏。

  违反禁止令会怎样?

  轻则拘留罚款重则撤销缓刑

  禁止令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内容,根据修正案第2条、11条、14条的规定,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按规定,若违反禁止令,则对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5日到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到5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如3次以上违反禁止令、违反禁止令被治安处罚后再犯、违反禁止令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等,则由社区纠正机构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书,由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如果未触犯禁止令,缓刑考验结束,禁止令也随着取消。

  禁止令如何监管?

  主要依靠家属和社区志愿者

  《刑法修正案(八)》虽然新增了禁止令的条款,但对于实施该禁令的被告缓刑期间如何监管,该条款却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有法律人士因此担心禁止令会变成“一纸空文”。

  越秀法院对此表示,禁止令的执行主要依靠社区纠正机构的司法志愿者以及家属的监管,法官也会定期进行回访。如缓刑人员有触犯禁止令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罚,社区纠正机构也会实行回查,如发现有累积的触犯行为,将一并处罚。法官表示,对于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而言,管制和缓刑考验的执行过程也就是一个改造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同因素对改造效果产生不同影响,有的是积极的,而有的则是消极的,为避免不良因素对改造效果产生消极影响,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对犯罪分子发布刑事禁止令,从而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的胡周雄律师认为,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禁止令条款,是纠正措施,而不是刑罚,有助于法院作出适用缓刑或取保候审的判决,目的主要也是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对未成年人缓刑期间监管的责任,主要还在法院,另外,家属和学校、社区纠正机构都能够胜任监管的责任,不会因为没有条款的明细规定而变成一纸空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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