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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管理人员私分123万国资发过节费获罪

时间:2012-01-13 12:3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广州人防项目开发中心原四名管理人员因私分国资、贪污近日定罪

  新快报讯记者 刘倩报道

  广州市人防项目开发中心四名管理人员共谋,以发放“过节费”为由,私分国有财产123万元,还贪污公款买保险,将个人消费记到单位账上。近日,广州中院以私分国有资产、贪污罪对四人量刑定罪。

  以发过节费为由私分国资

  2004年初,广州市人防项目开发中心(下称开发中心)原主任袁某文、原副主任肖某卫、原党支部书记张某山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对单位管理的火车站公用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所收取的平战结合收入用于发放“过节费”,并安排原办公室主任苗某霞先从财务借支现金按照所领导、中层干部、普通职工三个标准进行发放,再安排苗某霞用发票虚列开支冲账。至2009年3月,火车站管理所及开发中心先后发放现金84.87万元、发放购物卡价值38.12万元,共私分国有资产122.99万元。其中,袁某文、肖某卫个人分得现金、购物卡合计约14.72万元,张某山个人分得现金、购物卡合计约12.8万元,苗某霞个人分得现金、购物卡合计约8.98万元。

  套用公款为自己买保险

  2005年12月,袁某文、肖某卫、张某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决定使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并安排苗某霞用发票虚列开支套取公款缴纳保费。从2005年12月至2009年3月,四被告人一共套取公款72.89万元用于分期缴纳保费,其中袁某文共贪污公款22.57万元用于缴纳保费;肖某卫共贪污公款22.97万元用于缴纳保费;张某山共贪污公款22.47万元用于缴纳保费;苗某霞共贪污公款4.88万元用于缴纳保费。

  2004年初至2009年3月,袁某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个人消费的发票在单位账上报销,共计贪污公款67.75万元。2004年初至2009年3月,肖某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个人消费的发票以及购买的假发票在单位账上报销,共计贪污公款79.48万元。

  最终,广州中院根据各人的自首及退赃情况判决,袁某文获刑五年,肖某卫获刑四年九个月,张某山获刑一年九个月。苗某霞则被免予刑事处罚。

|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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