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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贩卖亲生儿子称无力养活也不想再找回

时间:2012-01-13 12:4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一个跨省特大贩卖婴儿团伙的黑手被城阳警方斩断,五名襁褓中的婴儿被成功解救。而据了解,这些婴儿都是来自四川,最小的才出生几天,在“利益链”中,团伙成员各司其职分工明确。1月5日,在城阳派出所,亲手将亲生儿子卖给人贩子的母亲姜某表示,她实在无力养活被买走的孩子,也不想再把孩子要回来了。

  老公吸毒,她把亲儿卖了

  专案组百折不挠,积极寻找这些可怜的孩子的家人,根据吉某供述和民警不懈努力,2011年11月16日晚 ,民警在莱州一出租房内成功抓获带着两名未成年孩子的四川妇女姜某(女,37岁),姜某到案后也悔恨交加地讲起自己悲惨的故事。

  姜某和老公有两个儿子,几年前一起从四川出来务工,家境刚刚有所好转,不料老公染上吸毒的恶习,屡教不改并多次被警方抓获处理。2010年底姜某再次怀孕,而此时其老公再次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关押在淄博,失去生活来源的她在新生儿刚刚出生没几天就主动联系上了老乡吉某,以3.3万元的价格将孩子卖掉。但据介绍,解救出的5个孩子中没有姜某的孩子。

  1月5日下午,记者在城阳派出所见到了姜某以及她所带的两个孩子。据介绍,由于两个孩子都还需要人照顾,城阳警方并没有将姜某关押在派出所,而是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安排三人住进旅馆。姜某说,她自己本身有病,不能干重活,而且也挣不了多少钱,两个孩子已经让她很累了,实在是没有办法再养活第三个了。对于被买走的孩子,姜某表示,她实在无力养活,也不想再把孩子要回来了。

  从“做好事”沦为“敛财工具”

  “这几个嫌疑人在第一次贩婴时都是以帮忙的形式,后来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把贩卖儿童当作了牟利手段。”办案民警对这些嫌疑人的行为进行了归纳。

  贩婴团伙中的一名“女主角”薛某家中有两个孩子,都已长大成人,一名在外地务工,一名已在家结婚生子,她和老公两人来到莱州务工。据薛某供述,“贩婴”开始于一次“做好事”,没有上过学的薛某目不识丁,在莱州务工期间,她很快认识了同在莱州租房住的务工人员四川人吉某,而吉某提出要薛某帮忙问问有没有要收养小孩的,薛某就想起老家的一个亲戚结婚多年没有小孩,于是作为中间人,薛某帮这位亲戚以25000元从吉某处购买了一名女孩。

  后来,薛某就把它当作了生财之道,放弃了工作一发不可收拾,先后几次往返菏泽老家,积极寻找买家,同时薛某还积极发动在菏泽定陶附近县、乡的亲戚朋友,并让在外务工的老乡,帮忙打听有“收养”需求的人,不到一年的时间从薛某和苑某手中已先后有5名四川宝宝被卖出,其中四名被卖到了菏泽、一名被卖到了青岛。

  贩婴团伙中的苑某和吉某刚开始时也是帮忙。1月5日上午,记者在城阳看守所见到了贩婴团伙中的苑某和吉某,两人对于贩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苑某交代说,他老家的一个亲戚本身有一个男孩,但在“儿女双全”传统观念作用下还想再要一个女孩,苑某就联系了薛某帮着亲戚“收养”了一个女孩。“我也没有想到事情真能办成,而且后来很多没有子女的父老乡亲都托人找我帮着‘收养’孩子。”苑某称,第一次确实是帮忙,没有收钱,但后来他瞅准这个“机遇”开始牟利。“刚开始我也不知道这是犯罪,现在我很后悔。”

  吉某也表示,刚开始鄂某抱着一个孩子来找他,希望能通过他给孩子找个收养人,“恰好有朋友要孩子,我接着牵线把孩子卖给了他,后来我见还有人要孩子,我也开始把它当成了赚钱的工具。”

  愚昧观念滋生贩婴市场

  据贩婴团伙成员苑某和薛某交代,他们从吉某手中买来的孩子主要卖给了老家菏泽定陶县的一些亲朋好友。

  “定陶县是较贫困地区之一,这些买孩子的家庭多靠耕种为生,家庭成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办案民警介绍,他们在当地走访期间就发现,这些买孩子的村民们对于“儿女双全”、“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很看重。“买孩子的人,一种是家里没有男孩的,另外一种就是结婚多年家里一直没有孩子的。”办案民警介绍,正是这些愚昧的观念,给犯罪嫌疑人贩卖儿童提供了市场。

  “曾经就有一个被解救孩子的‘养母’,当民警找上家门时,竟抱着孩子与民警们吵了起来,‘养母’一直在强调说‘我一不偷二不抢,犯啥法?我是收养,没拐卖,养孩子,咋不行?照你这样说,养孩子犯法,全世界都犯法’。”经过民警劝说和讲解,这位“收养人”最终意识到自己的荒唐行为,并于第二天主动将孩子送到了民警手中。

  拐卖儿童六种情形可判死刑

  1月5日下午,记者就贩卖婴儿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宝清律师,张律师介绍,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亲生父母出卖自己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同样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如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不仅其收买及抚养儿童的费用无法追回,还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对儿童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首要分子,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定罪处罚。

  “拐买儿童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拐卖儿童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张宝清律师说。

  文/图 记者 刘鑫  徐新东 通讯员 刘人斐  栾云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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