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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会计贪污300多万元被判15年

时间:2012-01-27 14:2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福州新闻网讯 福州一家单位由于在财务管理上过于宽松,允许出纳与会计相互代理工作,让会计钻了个大空子,3年间“蚂蚁搬家”般地采用虚列支出、银行提现不入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手段涉嫌贪污公款300余万元。

  这名会计在准备卷款潜逃时被抓获,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福州市审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该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中,这家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逐一暴露出来,发人深省。

  首先,这家单位的领导缺乏基本的财务管理知识,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安全防范意识谈簿,尤其是对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认识不足。比如,这家单位的财务人员在使用单位公章时,对现金支票的一般要素,如必须填写齐全、防止涂改,在人民币小写最高金额的前一位空白格应用“¥”字打头、数字填写应完整清楚等常识都不了解,缺少必要的风险应对措施。

  其次,该单位的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不履行职责,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不扎实。执法人员根据对该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调查,发现这家单位没有严格执行职责分离制度,竟然允许出纳或会计请假时相互代理工作。自2008年起,该单位的银行对账单都由会计领取,而且出纳没有按月编制《现金及银行结算户存款收付报告》,也没有与会计及时对账。该单位还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将投标保证金的缴交、保管、退还全部由会计一人负责,以至于让会计钻了个大空子,贪污了300余万元公款。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晚报记者 王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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