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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欲强奸路人遭拒将其砸死获死缓

时间:2012-01-27 14:5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月17日讯 (记者 曾炳光)5年前,芗城人刘某勇酒后回家,路遇一单身女子,见色起意时遭遇反抗,他便用水泥块将女子砸死。刘某勇也受伤流血,警方虽固定DNA证据,但案件一直未破。直至1年前,他因涉嫌强奸落网,通过DNA比对,将他此前犯下的命案“揪”出来。日前,漳州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刘某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10月15日晚11点多,刘某勇酒后骑摩托车回家,在红旗新村与319国道叉口,遇到独自步行回家的张某玲,便生邪念。刘某勇尾随张某玲至一饲料仓库边后,下车拉住张某玲欲行不轨。遭到张某玲反抗后,刘某勇捡起地上的水泥块砸张某玲头部,争执期间,两人掉到路边排水沟,刘某勇因此受伤流血。

  由于张某玲继续反抗,刘某勇就用水泥块多次砸张某玲头部,直至她不能动弹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某玲的尸体被人发现。警方也在现场提取到刘某勇的血迹,但因线索少,警方只能依据传统侦查方法,进行大量走访和摸排,并对案发地周围符合条件的男性青年,提取1000多例的血样进行比对,均没有结果。直至去年1月,刘某勇因涉嫌强奸落网,经过DNA比对,牵出这起案中案。

  去年7月28日,张某玲的父亲找到漳州市多元调处中心,希望就该起案件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张父称,他好不容易把女儿养到大,女儿才上了1个月的班,就被刘某勇杀害,对他的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和损失,为此索赔50万元。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刘某勇及其家人一次性支付30万元作为补偿,取得张家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勇违背妇女意志,欲奸淫妇女,遭反抗后采用暴力手段致人死亡,已构成强奸罪。强奸并致人死亡,论罪应予严惩,但鉴于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男友回忆】

  电话里的呼喊叫不回离去的她

  张某玲的男友翁某回忆称,2006年10月15日晚8点多,他和张某玲相约在市区文昌门约会,当晚11点多,张父打电话叫张某玲回家,他将女友送到芗城大坑村村口约100米的地方,女友让他先回家,便独自走了。

  大约是晚上11点40分,张某玲给翁某发条短信,翁某马上给她打电话,问她到家了没有,她说到了。翁某说,通话时,他听到张某玲“啊”的一声,他就一直在电话里喊张某玲的名字,但张某玲再也没有回答他,再后来手机就打不通了。

  翁某并不知道,张某玲的手机,在她与刘某勇争斗时,被刘某勇折断扔到路边。也因为这样,激起张某玲搏斗的勇气,随后引发刘某勇的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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