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洪雪)“我就是碰瓷吓唬他两下,我没打人,事主的5100元我只拿到了400元,判4年半太重了吧!”34岁的赵某觉得很委屈。 因在街头故意找茬,逼迫事主陈某到银行取钱,并抢走5100元。昨日,赵某在丰台法院出庭受审,法官当庭以抢劫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据检方指控,2011年1月20日12时许,赵某伙同吴某及一陕西男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在丰台区六里桥西北角,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事主陈某的人民币600元,后三人又挟持陈某到储蓄所,逼迫陈某将其工资卡内的人民币4500元取出后抢走。 “我认罪。”赵某在法庭上称,他是2004年从河北省来北京打工的,曾做过保安,案发前一直没有工作。2010年7、8月份,赵某在六里桥劳务市场找工作时,认识了吴某和一名陕西男子,三人商议一起弄点儿钱花。 案发当天,三人在六里桥西北角看见了刚从外地乘坐大巴车到北京的事主陈某,于是陕西男子走过去,故意撞了陈某一下,然后就坐在地上说“受伤了”,并让陈某带着去医院看病。陈某拿出200元,赵某三人说不够,陈某便将兜里剩余的400元全部掏出来。 不料三人得寸进尺,又逼迫陈某到ATM机上将银行卡里的4500元全部取出,三人将钱抢走后逃跑。陈某报警后,丰台警方于2011年8月将赵某抓获。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