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社会新闻 >

父亲无力抚养儿子网上售卖被判刑(2)

时间:2012-02-16 00:4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待了一会儿,刘某说出去等等表弟夫妇。可是刘某走后不久,几名警察走了进来,将王某哥儿俩带到了派出所。2010年2月9日,刘某在山东临沂也被抓获归案。

  后来,警方在审问时告诉王某,收养人的真实身份是协助公安机关的打拐志愿者。

  据志愿者说,他们平时通过网络搜寻拐卖信息,发现刘某嫌疑非常大,因此假扮夫妇和对方网谈,发现刘某、王某果然涉嫌拐卖儿童。

  于是,两人将王某安排到餐厅,并同时向警方举报,最终导致王某被抓。

  法院审判

  拐卖儿童两人都被判有期徒刑

  2011年12月,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刘某无视国法,以出卖为目的,共同向他人贩卖儿童,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故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据此判决王某犯拐卖儿童罪,与前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罚金4000元;被告人刘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000元。

  两人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不是“送”是“卖”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与刘某协商好补偿费后,企图将孩子贩卖给他人,并实施了贩卖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王某的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对王某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贩卖儿童,有多种证据证实,且本案并非近亲属之间发生的拒绝抚养的遗弃行为,应该予以刑事处罚,因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刘某在拐卖儿童过程中居中介绍并收取好处费,构成拐卖儿童罪,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刘某辩护人所提其主观上没有拐卖儿童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只要谈钱就是卖是否拿到钱并不重要

  承办此案的朝阳区检察检察官王璞表示,以获利为目的的买卖亲生子女行为一直都是以“拐卖儿童”定性,最高人民法院等四个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更加确认了这一点。

  对于“获利”的认定,通常都是看出卖方是否提出了大额的金钱要求。王某声称自己是“送养”孩子,却伸手向对方要6.6万元的“补偿”,这实则是买卖行为,是否真正拿到了钱并不重要。文/记者 洪雪

  ●链接

  4种情形界定为“出卖亲生子女”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意见》明确了以下4种具体情形可以界定为“出卖亲生子女”: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制图/李铭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