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了一会儿,刘某说出去等等表弟夫妇。可是刘某走后不久,几名警察走了进来,将王某哥儿俩带到了派出所。2010年2月9日,刘某在山东临沂也被抓获归案。 后来,警方在审问时告诉王某,收养人的真实身份是协助公安机关的打拐志愿者。 据志愿者说,他们平时通过网络搜寻拐卖信息,发现刘某嫌疑非常大,因此假扮夫妇和对方网谈,发现刘某、王某果然涉嫌拐卖儿童。 于是,两人将王某安排到餐厅,并同时向警方举报,最终导致王某被抓。 法院审判 拐卖儿童两人都被判有期徒刑 2011年12月,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刘某无视国法,以出卖为目的,共同向他人贩卖儿童,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故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据此判决王某犯拐卖儿童罪,与前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罚金4000元;被告人刘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000元。 两人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不是“送”是“卖”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与刘某协商好补偿费后,企图将孩子贩卖给他人,并实施了贩卖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王某的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对王某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贩卖儿童,有多种证据证实,且本案并非近亲属之间发生的拒绝抚养的遗弃行为,应该予以刑事处罚,因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刘某在拐卖儿童过程中居中介绍并收取好处费,构成拐卖儿童罪,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刘某辩护人所提其主观上没有拐卖儿童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只要谈钱就是卖是否拿到钱并不重要 承办此案的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王璞表示,以获利为目的的买卖亲生子女行为一直都是以“拐卖儿童”定性,最高人民法院等四个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更加确认了这一点。 对于“获利”的认定,通常都是看出卖方是否提出了大额的金钱要求。王某声称自己是“送养”孩子,却伸手向对方要6.6万元的“补偿”,这实则是买卖行为,是否真正拿到了钱并不重要。文/记者 洪雪 ●链接 4种情形界定为“出卖亲生子女”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意见》明确了以下4种具体情形可以界定为“出卖亲生子女”: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制图/李铭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