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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女嘉宾酒驾续:浙江宣传部否认封杀微博

时间:2012-02-16 01:1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肇事宝马。戴查摄 肇事宝马。戴查摄

  □视点关注

  本报记者陈东升

  本报实习生郁燕莉

  近日成为网络热点。今天下午,浙江省委宣传部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网传浙江省委宣传部致电要求博主删除信息一说,纯属谣言。他们将追查制造网络谣言的源头,追究谣言制造者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微博的走红,社会热点事件背后,各种网络谣言事件不时出现。网络谣言应该如何应对?对此,专家指出,治理网络谣言,需尽快制定和完善严管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

  “台州一姐”并无背景

  1月24日凌晨1时36分,浙江省台州市椒江警方接到群众报警:椒江区星明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车辆被挤压。出租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警方调查,当日凌晨1时34分,陈明月驾驶红色宝马320轿车,在星明路追尾碰撞同方向行驶的一出租车,出租车又碰撞到停在道路右侧的重型厢式货车,后陈明月乘坐出租车离开现场。

  当日凌晨2时52分,椒江警方从台州新港大酒店将陈明月带走调查。1月29日,经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陈明月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系醉酒驾驶。警方认为,发生事故后陈明月系交通肇事后逃逸。

  为无辜的生命惋惜之余,肇事宝马车主、台州三门的26岁模特陈明月进入到人们的视线。

  陈明月,是浙江省内相亲栏目的女嘉宾,至今网上流传着其“结婚狂”的自述。节目中一口台州腔调的普通话、出位的表演、露骨的语言,使得她迅速搏出位,人气一路飙升,被冠以“台州一姐”、“台州名模”等称号。

  事发后,在她光鲜亮丽的公众形象和醉酒撞车逃逸行为的差距下,陈明月的身份和背景之谜,引来网络上无数的非议和猜测。一时间,陈明月背后,有实力的“大人物”已经介入此事的传闻在网上沸沸扬扬。

  其中,微博博主“王小塞”一条微博,“据可靠消息,省宣传部门封杀名模陈明月酒驾撞死人逃逸事件的所有消息。背后又是一盘大棋,传她爹叫出名字能够吓死你”,在短时间里就被转载1.8万次。

  《法制日报》记者向台州三门政府部门求证后得知,陈明月家在台州三门县小雄镇,家中父母都是普通农民,并无特殊家庭背景。

  同时,《法制日报》记者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1月30日,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陈明月。

  宣传部“封杀”纯属谣言

  在人们谴责酒后驾车行为缺乏公德心的同时,《法制日报》记者观察到,惨剧发生后,网络上各种谣言也是此起彼伏。

  1月29日,微博博主“张旭照”称:前几天,发了一天爱情连连看嘉宾陈明月醉酒撞车逃逸的消息,事实清楚,用词准确,被全国媒体转发了,然而,今天接到省委宣传部电话,要求删除这条博文,为什么?

  由此,论坛、微博上,浙江省委宣传部致电要求博主删除信息一说,开始在蠢蠢欲动。

  1月30日,微博博主“广州退休一级警督谭树发遗属”发博称,“台州一姐”陈明月,酒驾撞死人逃逸事件,网传浙江省省委宣传部在封杀消息,网传她干爹叫出名字,能吓死人民群众……想知道的,转发吧!

  “广州退休一级警督谭树发遗属”继而评论:我有向某博主求证是否被致电“浙江省委宣传部层层下压”要求删贴之聊天记录截图,@王小塞当时在该博主旁,也听到了!酒驾案无猫腻,不等于背后无猫腻!我连续几条微博被新浪微博无辜删除!无猫腻?

  此类微博,描绘得有鼻子有眼,短时间里被大量转载后,引起不少网友愤慨,形成围观、问责之势。

  对此,浙江一媒体从业人士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不理解:这完全是在传播谣言,关于陈明月撞车事件,一则警方处理并无不当,二则媒体一开始就报道并且一直在跟进报道并无隐瞒事实,何来宣传部通知禁制新闻之说。

  “事发后,警方及时公布了陈明月醉驾和逃逸的鉴定结果,也就是杜绝了包庇的可能。”台州警方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公平公正最有力的事实证明。

  今天下午,浙江省委宣传部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网传浙江省委宣传部致电要求博主删除信息一说,纯属谣言。他们将追查制造网络谣言的源头,追究谣言制造者的法律责任。

  对此,相关专家指出,网络谣言似乎与社会沾不上边,初看起来只是虚拟世界里的“流言蜚语”,谣言一旦传播,弄得善良正常的人一时间分不出真假、辨不清是非,从长远意义看,这种负面影响背后潜藏的巨大危害性,是不可小视的。

  监管网络谣言需完善立法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网民总数达到4.85亿。而2011年上半年,中国微博用户数量从6311万增长到1.95亿。

  作为一个新兴的新媒体平台,微博在带给人们丰富有趣的传播体验的同时,也让“网络谣言”有了滋生土壤。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所副所长杨建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互联网发展到今天,“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已经密不可分。互联网已经是社会生活延伸的一部分,是真实的社会生活在另外一个空间的延伸。网络行为应该和现实行为一样,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

  “对于网络上的造谣者,制造和传播谣言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应和现实生活中的一样,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杨建华说。

  “造谣”要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事实上,惩治谣言的法律早已存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有明确惩处规定。根据谣言的不同危害和性质,造谣传谣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在“虚拟世界”还是在现实世界,只要你的行为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就不能置于“法”外。

  他建议,除了适用现有的法律外,应该针对互联网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制定严管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网络谣言的行为性质、责任认定、危害赔偿以及管理的主体、程序、监督等从法律上给予明确的界定,以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监管制度,给互联网的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的舆论环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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