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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会计师泄漏内幕给家人获利千万元

时间:2012-02-16 01:1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关系示意图 关系示意图

  中国江苏网2月3日讯 江苏高淳陶瓷股份股权收购重组前夕,高淳陶瓷股票在股市上出现异常波动。全程参与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杜兰库与妻子刘乃华随之双双被抓,引起股民极大的关注。昨日上午,这起敏感的证券内幕交易案,被列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典型案例。杜兰库与妻子刘乃华双双获刑的消息,得到证实。

  ■案情回放

  股权收购重组前

  总会计师泄内幕消息给妻子

  “法院判决认定:杜兰库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5万元;刘乃华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5万元。”昨日,江苏省高院在公布案情时表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杜兰库在获悉十四所将收购高淳陶瓷的内幕后,在价格敏感期内,与妻子刘乃华合谋,筹资买入大量即将被收购的高淳陶瓷股票,非法获利421万余元。与此同时,杜兰库还将内幕违法泄露给了自家亲戚,先后让亲属熟人在股票交易中非法获利1200万余元。

  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6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经南京市政府协调与南京市高淳县政府就投资合作及收购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股份等事宜达成了合作的意向,并确定了《合作框架》,内容包括高淳县政府将所持的高淳陶瓷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十四所,使该所成为高淳陶瓷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双方经考察和运作,于同年4月19日签署了《合作框架意向书》。4月21日高淳陶瓷股票因重组而停牌,后于5月22日复牌。

  十四所收购重组高淳陶瓷公司股权事项属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重大对外投资项目。杜兰库作为该集团总会计师,全程参与了十四所并购、重组项目的审核工作。

  2009年3月23日晚,杜兰库在南京听取了十四所负责人汇报该所拟并购、重组南京地区股份制企业上市等内容,从中获悉借壳公司的总股本、股权结构等情况。4月1日,他将上述信息告知其妻刘乃华,双方遂合谋调集资金购买高淳陶瓷股票。

  亲属朋友齐买股

  一大家子炒股获利千余万

  据法院调查,从4月2日至20日间,杜兰库、刘乃华夫妻二人分别通过个人股票交易账户及将资金转入家庭所控制的亲属股票交易账户中买入高淳陶瓷股票。其中杜兰库单独买入高淳陶瓷股票共计223000股,两人共同操作买入高淳陶瓷股票137100股,后均在高淳陶瓷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421万余元。

  同年4月初,刘乃华将从丈夫杜兰库处获悉的重组信息告知亲属赵某、刘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此后赵、刘等三人共计买入高淳陶瓷股票784641股,非法获利1200万余元。

  [法院宣判]

  夫妻俩涉嫌内幕交易双双获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经调查后认定,十四所并购、重组高淳陶瓷公司借壳上市的预案在公开前属内幕信息。杜兰库因职务关系知悉该内幕信息,属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09年3月6日至4月20日。

  在法院审理中,庭审法官认为,杜兰库参与十四所并购重组高淳陶瓷公司资产事项,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内幕信息,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妻子刘乃华从自己丈夫处获悉内幕信息,系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两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刘乃华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杜兰库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刘乃华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两人的犯罪行为均属情节特别严重。两人在内幕交易犯罪中系共同犯罪,杜兰库系主犯,刘乃华是从犯。

  由于案发后杜兰库与刘乃华夫妇均已退缴全部赃款。法院依法对杜兰库酌情从轻处罚,对刘乃华减轻处罚。据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对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作出公开宣判。

  省高院:对内幕交易行为“零容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褚红军认为,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证券市场交易日益活跃,与此同时,各种概念炒作也大行其道,真假难辨,绩优股和垃圾股的价值背离,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扭曲,“股票暴发户”层出不穷。这些现象的背后,不仅隐藏着利益输送、股价操纵,还有被广大中小股民深恶痛绝的内幕交易。

  禇红军建议,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内幕交易类犯罪活动的发生,应加强综合防控,加大打击力度,培育对内幕交易行为“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褚红军表示,针对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极易产生内幕交易的特点,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市、县政府和相关机构,加强国有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及审批环节的内部管理和制约监督,压缩决策链条,缩短审批时间,完善保密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机制,建立证券知情人员登记制度。

  ■2011我省典型案例

  “无名氏”不能白撞

  案情:海发公司为其所有的出租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王某的出租车也在其列。在保险期内,王某驾驶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无名氏死亡,交管部门认定王某与无名氏负同等责任。此后,王某将无名氏死亡赔偿款15万元交至交管部门。因理赔未果,王某及海发公司遂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但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

  二审法院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分别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和交警队发出司法建议,两个单位接受司法建议,及时就15万元赔偿款进行了交接。

  点评:

  本案是《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后司法审判领域首次适用的判例。该办法明确规定身份无法确认的“无名氏”死亡赔偿款由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存保管,有效防止了“撞了无名氏白撞”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同时使无名氏身份确认后其实际赔偿权利人能够及时获赔,也为长期无人认领的赔偿款用于社会救助创造了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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