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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二审死刑改死缓 受害人家属10年后才知(2)

时间:2012-02-16 01:37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2010年底,徐兴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代贤峰索赔丧葬费、赡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徐文果和徐文磊也向代索赔学费及生活费。经宣威市法院判决和调解,由代贤峰赔偿徐兴能丧葬费等61369元,分别赔偿徐文果和徐文磊学费、生活费1万元。

  “开庭的时候,代贤峰看见我,就把头扭过去。他没有向我们说过一声道歉,他家的人也是冷漠以对。而且判决和调解都是一纸空文,代贤峰当时就表示无力偿还。”徐家人称。

  代贤峰案中,相关司法部门为何不通知受害者家属?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1月16日,记者陪同徐家人,到曲靖市检察院了解情况。

  该院公诉科一位检察官称,按规定,检察机关收到案子后,应于3日内告知受害人家属,询问是否聘请律师、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但是当年尽告知义务的应该是收案机关——宣威市检察院。“上级检察院也有审查下一级机关是否告知的义务,但是这个案子的承办人去出差了。”

  随后,记者来到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一位姓丁的值班法官表示,该案的主审法官已经退休,若要确认法院是否送达、10年前死者家属是否收到判决,这需要查卷,而只有二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才能调卷。

  云南省高院是否会启动再审程序呢?记者从该院立案庭了解到,此案已于1月11日立案,是否重审还有待审查。

  “刑事判决应当送达被害人家属”

  此案牵出了一个问题: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法院是否还有向被害人一方送达判决书的义务?

  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分析说,无论有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判决书(无论一审还是二审)都应当送达给被害人一方。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特别是在一审程序中,刑诉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的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害人连判决书都收不到,他怎么能行使请求抗诉的权利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应当送达给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刑事判决书的送达还专门做了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刑诉法对二审判决书的送达问题没有表述,但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参照一审程序进行送达。”

  朱建伟律师还指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就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案件在起诉程序中,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还特别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委托人的意见。“本案从起诉到审判,都忽视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洪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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