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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送房给儿子多年未兑现 儿子起诉索要

时间:2012-02-16 02:19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夫妻协议将一套共有的住房赠予给儿子,离婚后却一直未进行交付,也未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儿子是否还能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昨日,都江堰法院公布一起类似案例。

  说好送我 等了2年没兑现

  李军和刘萍本是夫妻,两人有个儿子叫李林。2007年8月30日,李、刘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的一套70多平米的住房赠与儿子。

  然而,离婚后的李军和刘萍两人,却一直未将赠与房屋交付给已经28岁的李林,也没协助他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直至“5·12”汶川地震时,该房屋严重受损。2009年7月,李军以此房置换了另一小区安置房一套,但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屋一直由李军实际控制。

  为此,李林将父母告至法院,请求判令父母二人履行赠与协议将安置房交付给自己,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父亲:儿子不孝不想再送

  对此案,父亲李军认为,自己与刘萍离婚时确将该房屋赠与原告,但儿子成年工作以后,不仅未尽子女义务,还多次殴打自己,故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不同意将该房赠与儿子。

  刘萍则证实儿子主张的该房确是自己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离婚时决定送给儿子的。所以自己同意按协议约定交付。

  基于此,今年1月,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决:小区住房置换所产生的权益属原告李林与被告李军共同共有。

  释法>>>

  无效赠与 可以撤销

  本案诉争的房屋,系父亲用原住房置换而来的,该房屋系李军与刘萍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在离婚时均表示将各自所有的份额赠与给儿子李林,其行为属于赠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这次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也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所以,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且,涉案房屋一直未交付李林,亦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父亲李军要求不再履行上述赠与协议中的内容,应视为撤销权的行驶。故原告李林请求法院确认李军赠与行为有效,其单独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的诉请,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但母亲刘萍对其所享有份额同意按赠与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应视为赠与行为有效。综上所述,涉案房屋应为李军与李林的共有财产。 (因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

  天府早报记者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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