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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疑遭碰瓷律师为其指明法律路径

时间:2012-02-17 10:04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在遭遇黑车疑似“碰瓷”事故后,受害者不仅为黑车赔偿了30万元,而且在车辆被扣3年、几近报废的情况下还被要求支付3万多元的存车费。自2011年10月以来,当事人卢亚军多次向本刊反映这场疑似“碰瓷”的事件,本刊特请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为当事人指出了法律路径。

  ——编者

  一位疑遭黑车“碰瓷”车主的投诉

  车主投诉

  我叫卢亚军,是一家货站的站长。2008年3月30日22时左右,我货站的司机陈大鹏驾驶吉A52922解放牌大货车(车主卢维良),行驶至哈尔滨市哈平路与前进乡交叉口处时,被一辆夏利和两部微型面包车干扰被迫下道停车。此时,一辆黑M59877宝马车突然从侧面驶出,撞到了停在边道的货车上。

  事发后,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动力大队陈林警官抵达现场。第二天,在宝马车车主的要求下,处理权被移交给该大队的张敬警官。张敬给出的调解结果是:货车赔偿宝马车约30万元。因为我无法认同张敬的调解结果,结果大货车连同车上货物一起被交警队扣押。

  4月3日,我跟张敬提出想把货车上的货物运走。不想,宝马车一方赶来一伙手持木棒的人,逼我交10万元押金,否则不让卸货。因为已经超出货物配送时限,我面临货主的法律诉讼和信誉的破产,只好交给张敬10万元现金换回货物。

  4月15日,张敬作出大货车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宝马司机都孟彬(非车主)拿着认定书,将卢维良和陈大鹏诉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法院扣押正在营运的大货车和我的10万元现金。

  在与交警队交涉的过程中,我听说涉案的宝马车是“碰瓷”专业户后,马上通过朋友联系到原车主绥化鑫威集团金复杰董事长和金桂秋副总经理。他们证实:黑M59877号车几年前已在山东寿光肇事烧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结论证实了该说法:挂黑M59877号宝马系改动车架号、伪造号牌、伪造手续、伪造保险的“黑车”,其假手续以及相关信息出自黑龙江省绥化交警队。据此,我向交警队提出责任复议申请和收缴宝马车移交刑警立案的申请书。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制作了重新认定责任的复核意见书。但是,动力大队却迟迟没有结果。

  目前,事情发生已经三年半了,大货车变成了报废车,给我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这期间,因为担惊受怕,我的公公和父母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相继去世。

  2011年 10月28日,在我调查出宝马车是套牌车的情况下,香坊区人民法院仍作出了我方败诉的判决。

  律师点评

  点评人:王卫星、刘淑华(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此案作出如下点评:

  首先,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动力大队在处理该交通事故时存在不当。其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3条的规定,动力大队在处理该交通事故时因收集证据需要只能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其二,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无权收取事故押金。

  其次,香坊区人民法院在保全和作出裁定中存在不当。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严格依法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的精神,香坊区法院对吉A52922号营运货车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对其车辆行驶证进行保全,而不应实体保全车辆。其二,香坊区法院(2008)香民四初字第1376-4号民事裁定系2008年的案号,但作出裁定的时间却是2011年1月4日,超出法定期限。其三,香坊区人民法院是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审理该案的。根据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的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黑M59877号(套牌)轿车的车架号被改动过,说明都孟彬不是该车的车辆行驶人及车辆所有权人。

  最后,对吉A52922号货车相关权利人的法律建议:第一,建议货车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香坊区人民法院的错误实体扣押车辆所造成的损失主张国家赔偿。第二,建议货车所载货物的权利人向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动力大队主张违法扣留货物所造成的损失。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2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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