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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银行卡未离身钱被取走 银行承担全额赔偿

时间:2012-02-21 09:5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河南商报记者 王红伟

  银行卡还在,钱没了。民警调查发现,钱在外地被别人取走了。银行是否担责?

  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但此前,雷同的案情,有的法院判决驳回储户的请求,有的法院判决双方分担责任。

  案件

  钱被莫名取走

  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2011年2月9日,郑州市民金先生到银行取款时,却发现卡上之前存入的1.3万元没了,“就剩下点儿利息”。银行通过查询得知,2011年1月31日,有一中年妇女在周口一台其他金融机构的ATM机上取走了这笔钱。金先生当即报了警,警方以盗窃罪立案侦查,但时至今日,案件毫无进展。金先生要求银行对他的损失给予赔偿,但遭到拒绝。2011年8月9日,金先生起诉,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合计1.3万余元,并承担因违约产生的误工费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先生与银行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金先生证明了存款数目及自己所持有的银行卡没有丢失,向法院提交了该卡,报案时出示了该卡,即已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银行在不能证明其已向金先生支付1.3万余元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和银行的储蓄公信力,应当由银行对由此而产生的储户存款被盗取承担责任。2012年2月15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支付金先生存款及利息、交通费,共计1.39万余元。

  异判

  案情雷同,结果不同

  2009年7月,市民张先生发现银行卡上少了近2万元。银行查询后称,有人在广东深圳ATM机上提取了这笔钱,张先生起诉银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主审法官认为,银行卡系张先生持有并掌握密码,卡内存款余额发生变化,银行已及时发短信提示,张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

  2010年8月,市民杨女士收到手机短信提醒她银行卡上的14万元存款被取走。她到银行查询发现14万元存款真没了。警方调取涉事自动取款机监控:她的钱被两名年轻男子取走,该二人曾在自动取款机上拆装不明设备。杨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杨女士的银行卡和密码是被盗码设备复制和窃取的。最终,金水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银行赔付杨女士这笔钱。

  争议

  法官称须区别对待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赵军胜则认为,储户和银行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银行未针对自助银行的特点,尽到安全维护的义务,应负相应责任。如果是储户保管不当,在银行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不应当过分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发短信提醒,储户还不及时做出反应,再发生被盗取情况,银行可免责”。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少春说,在有关银行卡信息安全等方面,银行和储户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关系,前者掌握充分的信息和先进的科技,而储户把钱交给银行仅是凭着对银行的信任,他们所能做的,就是在一种基于绝对信任的前提下,任凭银行对存款进行管理和安排。储户没有能力发现是否有人在自动取款机上非法安装设备,所以,一旦涉及诉讼,在举证责任上应有所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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