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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主任冒名贷款超百万给他人被判缓刑

时间:2012-02-29 01:5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新网南昌2月24日电 (王剑 赵婵娟)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挪用资金案。分宜县某农村信用社副主任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冒名贷款的方式,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共计153.5万元借贷给他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2月,分宜县居民周某兴冲冲地来到银行贷款买房子,不料却查出名下有不良信贷记录,导致无法购房。周某本人之前没有任何贷款,遂去银行查证,发现被一个叫颜某的人冒用身份,于2006年在分宜某信用社贷款(房贷)16万,至今未还清。颜某从2008年开始停止还款,导致周某在银行的信用记录很差,列入“黑名单”。

  周某很是气愤,找到该信用社负责人理论,信用社方面坚称,周某通过正常审批手续通过了该行的贷款审批,取得了贷款,如今却停止还款,属于信用不良的“黑名单”人员。无奈之下,周某向警方报了警,希望事情能水落石出。

  分宜警方介入调查以后,很快发现问题出在分宜某信用社,问题的制造者竟然是信用社的副主任张某。不久,张某以“挪用资金罪”被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分宜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2年4月至2006年4月之间,张某在分宜县农村信用联社某信用社担任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冒名贷款的方式,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共计153.5万元借贷给他人,至案发时,仍有116.5万元贷款未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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