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发现,沈振华先后为施某等10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规定上述10人都不符合安置条件,沈振华收下请托人钱款共计百余万元,后利用分管安置的职务之便和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达到目的,中饱私囊数十万元。 纵观整个案件,不难发现沈振华将钱和权画上等号。在他心中收了钱才能办成事,拿到了钱他就上蹿下跳,竭尽所能去办。因为事情办好了,别人口袋里的钱就能变成他自己的,而他也就心安理得了。 能人是如此造就的 在海门市民政局副局长的岗位上,“能人”沈振华折腾出了不小的动静。他是突然变得这样爱“办事”的吗?其实,办案人员在侦查中发现,早在1998年至2001年期间,沈振华担任海门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就先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江某等人贿赂,合计12.8万元。 2001年七八月间,一天晚上,朋友江某给沈振华打电话,说自己出大事情了,他支支吾吾地透露他嫖娼的事迹败露,“签字画押”的材料已经被民警掌握,并急切告知了沈振华承办民警的姓名。 接着江某来到沈振华家中,沈振华故作姿态地训斥江某太不小心了,然后话锋一转,提出打招呼需要钞票,于是,江某赶快拿出现金2万元交给沈振华。沈振华就当着江某的面打电话给承办民警说,江某是他的老战友,要求通融一下。然后,沈振华亲自去要回江某的笔录,并交给江某,致使江某撕毁笔录,逃脱了处罚。 2001年9月,在收受了孙某3万元贿赂后,沈振华想方设法为对方逃脱因嫖娼被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但由于相关岗位人员坚持原则,没有成功;2000年9月,同样因嫖娼被抓后的拘留问题,在拿到了3000元钱后,沈振华也想帮助违法人员倪某逃脱处罚,但因同样原因,也没有起到作用。 沈振华打招呼的事项可谓五花八门,尽情发挥其作为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丁某就是看到了这一点,靠上去的。 1998年,丁某通过别人介绍,和沈振华认识,经多次饭桌上的推杯换盏,熟悉起来。之后丁某有了麻烦,自然拿着钱找到了沈振华。2000年,丁某找到沈振华,提出他表妹小张高中毕业,没有工作,让沈振华帮忙,并送上1万元人民币。沈振华就和他分管的消防大队的领导“商量”,把丁某的表妹小张塞进消防大队上班。 2000年八九月份,丁某的儿子小丁从部队退伍回来,需要安排个工作,丁某为儿子三次送给沈振华1.3万元,沈振华答应下。先找到法院,又找到了海门市机械公司,都没有接收。后来沈振华还是想办法把小丁安排到刑警中队开车,真是能找的单位都跑了。沈振华清楚自己的价值,2000年,对丁某说,要报支一点餐票。沈振华即拿7000余元餐费发票到丁某办公室换了7000余元现金。 2001年初,丁某又有事相托,他刚出生的孙女需要报户口,但手续不全,丁某先后两次送给沈振华共计人民币1万元。有了钱,事无大小,沈振华都事必躬亲,找到城区派出所,帮忙把户口报好。 李某的情况也很相似,沈振华于1998年底,利用担任海门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解决纠纷、竞聘等相关事宜提供帮助,于1999年春节前至2001年春节前,多次收受李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 沈振华蜕变成“能人”的过程,不是一天两天完成的。 挪用公款胆练大 胆子是练出来的,先是打招呼收钱,到后来沈振华干脆自己“拿”了。 为了解决家人经商和本人购房、装修等事项的资金问题,沈振华于2002年3月至2004年12月间,利用担任市民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下属单位公款,共计239.5万元。其中,3次共计挪用210万元公款进行营利活动;3次共计挪用公款29.5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10.5万元公款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另外,沈振华还善于用“借”的办法解决自己的问题。 沈振华于2002年3月12日向下属单位借款150万元,用于亲属所借贷款转贷,于3月13日归还;2002年8月19日,沈振华借款30万元,用于亲属所借贷款转贷,同月22日归还。2004年5月19日,沈振华借款30万元,用于亲属所借贷款转贷,同年6月11日归还。2002年9月26日,借款21.6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房屋、装修及购买家具。第二年5月24日,又借款2.4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房屋、装修及购买家具。之后沈振华分三次将24万元借款还清。2004年8月4日,沈振华又借款5.5万元用于翻新父母老房子,这笔钱在当年年底还上了。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沈振华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12.7余万元及羊绒衫1件,连同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2万元,一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