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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员工串通号贩套取91部手机

时间:2012-02-29 03:1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 在电信公司推出“承诺话费免押金赠手机”业务后,两名手机贩子伙同多名电信内部员工,使用伪造的身份信息,办理租机业务,套取91部手机,涉案金额51万余元。

  日前,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终审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判处12名被告人7年至缓刑的刑罚。

  被控涉案价值51万

  据了解,该案的12名被告人中,9人曾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北京分公司)营业厅的人员,案发时,其中7人在职,2人已辞职,均为80后。7名在职的员工中,有5人已经被提拔为营业厅经理或班长,分别在三元桥、方庄、上地西路、北京财满街嘉园营业厅供职。

  2009年7月,电信北京分公司针对中国电信双模卡用户推出“承诺话费免押金赠手机”业务,即双模卡用户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及名下使用的手机SIM卡原件到电信北京分公司各营业厅,承诺按月交纳一定数额的话费,可免费领取一部移动电话机。

  办案机关调查后发现,在电信北京分公司推出“承诺话费免押金赠手机”业务后,号贩子杨少华、赵国辉找到一些欠费停机或快被销号的手机号码,通过电信内部人员从内部查出这些号码的客户资料,再根据这些客户信息,制作假身份证及假SIM卡,然后雇人拿这些假证件的复印件到营业厅柜台,找电信内部人员办理双模卡预存话费送手机业务,骗领到手机。随后,杨少华、赵国辉将手机销赃,所获赃款与电信内部员工分钱。

  检方确认,案发时,杨少华、赵国辉等12名被告人共骗领电信手机91部,涉案金额51万余元。案发后,所有赃款被全部追回。

  以认定数额有误上诉被驳

  朝阳法院一审认为,12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中杨少华、赵国辉获刑7年,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至缓刑刑罚。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以一审认定套取手机的数量有误,提出上诉。

  日前,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 回放

  值班经理一天骗领手机12部

  2010年1月11日,客户贾先生来到电信北京分公司上地营业厅办理手机销号业务,营业员告知,十几天前,他已在三元桥营业厅领取了一部价值5750元的免费手机,所以“不能销号”。

  贾先生很疑惑,表示自己的手机已经半年未使用,而且也没去过三元桥营业厅。

  经过营业厅核实发现,当时持贾先生身份证办理业务的人不是他本人,且提供的身份证也是假的,办理该笔业务的是三元桥营业厅的原值班经理孙某,当时已辞职。孙某在2009年12月办理了35部手机租机业务,其中仅12月28日一天就办理12部。而当天的监控录像显示,孙某在办理12部租机业务时,其面前根本没有客户,也没有客户资料。

  经过进一步了解,电信北京分公司的检查人员还发现,孙某经办的33笔“承诺话费免押金赠手机”均为持虚假证件办理,且未缴纳该业务中规定的“承诺话费”。于是,中国电信向警方报案。

  2010年2月,孙某等人陆续落网。

  ■ 供述

  “女经理同意合作套手机”

  手机贩子杨少华交代,得知电信北京分公司推出“承诺话费免押金赠手机”活动后,他便找到电信北京分公司三元桥营业厅已辞职的员工王萌,准备“搞一些手机”。王萌向他介绍了在营业厅任值班经理的自己的女友孙启涵,孙同意和他合作。

  杨少华称,他找到一些欠费快销号的手机号后,通过王萌转发给孙启涵,孙通过内部系统查询后,将机主姓名、证件地址、证件号和SIM卡的串号等信息发给他,他再找人伪造机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复印件,再雇用他人去营业厅找孙启涵签订假的承诺书。

  据了解,孙启涵在办理“假业务”后,按程序将手机领出来,交给杨少华销赃。

  杨少华称,他销赃的手机每部市价5000元以上,每“卖出”一部手机,他分给王萌和孙启涵2000多元。案发时,他自己净赚了五六万元,王萌和孙启涵也分到了6万多元。

  经法院查明,营业厅原值班经理孙启涵,一人就骗领了27部手机,价值152770元。另外,电信北京分公司方庄营业厅原值班班长宋霞,以同样方法,与手机贩子勾结,骗领手机21部,价值119850元,拿到好处费1万余元;电信北京分公司财满街营业厅原值班经理的王泧,与营业员苗淼等人先后骗领29部手机,价值为157829元。

  本组稿件采写/本报记者 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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