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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夫妻三年未领工资被单位告上法庭

时间:2012-03-01 09:2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这个即将过去的冬天,对雨花三村的保洁员张超于夫妻来说尤其寒冷,几天前,他和老婆分别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将他们告上法庭的,正是他们服务了17年的单位——雨花新村办事处。因为没有签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用工协议,三年多都没有拿到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得到支持后,办事处却拒绝赔偿,反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先进保洁员3年前没了工资

  17年前,安徽淮北人张超于和妻子赵秀英经亲戚介绍来到雨花三村当保洁员,时任社区负责人李老先生至今清楚地记得,是自己把夫妻俩招到社区,当时一个人的薪水是270元/月,后来涨到410元/月

  每天早上四点多起床,夫妻俩会清扫小区里的道路,收集生活垃圾,中午和下午再分别清理一次。在社区居民看来,这份工作的确辛苦。但是从08年起,两人却再也没有拿过工资,原因是没有签一份新合同

  不识字的张超于听人说,社区给他们的合同中规定的薪水比之前拿到的要少,就一直没签。就这样三年多,两人虽然每天坚持工作,但是并未拿到一分钱薪水,居委会也没有派其他人来接替他们的工作。“人老实,干活也负责。”社区里的居民大多认识这对夫妻,对他们评价都很好。记者在张超于住处还看到几个雨花新村街道办事处在早些年为其颁发的荣誉证书,包括先进个人等。

  街道不服劳动仲裁要上诉

  记者了解到,长期没有生活来源,张超于夫妇只好靠女儿打工的钱补贴家用,可长此以往也不是办法,他们决定向雨花台区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在庭审上,作为被申请人的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雨花新村办事处称,2008年新合同法实施后,办事处曾要求与之签定新合同,但被张超于夫妇拒绝,因此工资也是他们自己没有领取。对此,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确定了劳动关系,但是未签定劳动合同,违反了国家规定,而雨花新村办事处虽然表示只是将每月820元的工资代为保管,但是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而张作为单位员工,提供了劳动,应该及时得到报酬。

  劳动仲裁最后的判决是支持张超于夫妇,要求雨花新村办事处为两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2008年8月至今的社会保险,并分别向两人一次性支付2008年8月至2012年1月的最低工资标准40500元,其中850元18个月,960元12个月,1140元12个月。这件事看似已经解决,但街道办事处却表示不服,并通过司法途径要求重新上诉,想要驳回判决。

  两个人工作只能拿一份工资?

  原来,双方的矛盾围绕在一个问题上,到底为街道工作的是张超于一个人,还是他们夫妻两个人。

  一位参与庭审的社区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早期社区用人过程比较简单,我们只是规定工作量,比如张超于来决定的,每天的工作由几个人来完成无限制,因为他老婆只是帮忙的,并不是正式员工。”他给记者出示了几份08年之前发的工资单,说上面只有张超于一个人的名字。并说张超于夫妻俩负责400多户居民的保洁,而社区有的保洁员一个人就负责400多户。

  但对此,张超于夫妻表示,社区的老主任可以作证,当时是夫妻俩一同招进来的。他向记者出示了签订于2006年的两份“社区保洁承包协议书”,一份雨花新村街道三村社区居委会和张超于签的、一份是和赵秀英签的,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和辞退等等,双方有签字,但并没有盖章。

  记者了解到,街道办事处的上诉将于三月中旬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结果。

  柳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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