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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伤女童 无人担责致23名业主被诉

时间:2012-06-23 18:5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新网肇庆6月21日电 (黄耀辉 黄澄献) 广东端州城区时代广场高空坠物致3岁女童头部受伤,该高楼23名业主无一人帐并在法庭喊冤称无责。

  据女童母亲马女士21日介绍,去年10月2日,马女士带女儿经过时代广场楼下时,被一根高空坠落的竹竿砸中头部,当场昏迷,由当地端州医院缝了3针,险些丧命。因找不到业主承担责任,马女士将时代广场3楼所有业主以及4至7楼临街的业主共23户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女儿的医药费和权益损害2.6万元,并把时代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告承担疏于防范、管理不力等责任。

  20日端州区法院再次公开审理该案。现场,马女士和代理律师坐在原告席上,被告席为时代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因座位不足,9名业主坐在旁听席上,14名被告业主缺席。

  去年6月,该案曾进行过一次公开庭审,但不少业主情绪激动。其中一业主称以7楼扔下的物怎么只缝3针为由,提出免责理由。而住在6楼的李先生说,事发时2楼的娱乐城正在营业,他们也有嫌疑,为何不告娱乐城?

  当日,时代广场经营管理公司代理人在庭审表示,竹竿是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公司只负责公共部位的管理,无权对某个人或住户的私人物品进行管理,称在该事件中应该免责。

  原告律师认识:找不到真凶,可疑业主“连坐”。原告委托律师高卫军在庭审中申诉称,按照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以被告人应负相关责任。

  高卫军说,事发之后,时代广场经营管理公司没有任何应急措施,更没有做任何工作,应承担疏于防范、管理不力等责任。

  马女士表示,希望当事人能主动承担责任,她不想告那么多人。去年她就把业主和物业告上法庭了,称从来没放弃过为女儿维权。

  马女士在法庭上显得无奈。她说,时代广场接二连三发生高空坠物事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希望在为女儿维权的同时,能够引起大家对安全问题的警惕。

  庭审结束后,法官未当庭宣判,将进行庭后调解。

  资料显示,高空坠物砸伤人,由肇事者负责,如找不到当事人,该幢楼的所有住户都有可能要负责。河南省曾发生5岁男孩在楼下玩耍被高空不明硫酸瓶毁容,男孩父母在索赔未果后,将一至六层的住户及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河南省某中级法院审结此案:六位住户因不能证明无过错,和该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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