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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男子半夜临时起意强奸90后女房客未遂

时间:2012-07-17 02:1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记者 祝玲 通讯员 房素平

  晚报讯 高某虽已是花甲之人,却在半夜起床上厕所之际,临时起意试图强奸租住在一起的“90后”女房客。日前,记者从松江法院获悉,判处高某强奸罪(未遂)为有期徒刑2年。

  高某是来沪多年的打工者,一家老小租住在一套房内,为节省房租开支,高某将租住房子的客厅隔出一间房,出租给来沪打工的小赵夫妇。

  卧室房门无法锁上,夫妇俩也没有及时更换。 2012年4月8日晚,小赵的老公去上夜班,只有小赵一人在屋内。高某半夜起床上厕所时,发现小赵的房门没有关严,遂悄悄摸了进去,欲趁小赵熟睡之际欲与其发生关系。小赵惊醒后,高某仓皇逃离,小赵马上给家人和老公打了电话并报警,民警遂将高某抓获。

  事发后,高某的家属多次找小赵求情,希望能“私了”,小赵考虑到自身名誉且并没有受到实际伤害就心软了,遂主动到派出所重新叙述了当晚的经过。高某的强奸意图被她解释为“可能走错房间”。而改口供后的两天,面对民警的询问,小赵又再次陈述了高某试图强奸的事实,公安依法逮捕了高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违背妇女意志,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高某在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比较既遂犯减轻处罚。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后,高某认为法院量刑过重。法官向高某解释,强奸罪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权利的严重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正是由于高某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法院综合情况后,最终依法作出了判决。法官解释后,高某表示认罪。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即使是被害人也应如实陈述事实,不得隐瞒,否则要负法律责任,而且强奸罪属于检察院公诉案件范围,被害人不能也不允许以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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