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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女因被起绰号叫来朋友捅死陌生男子

时间:2013-09-10 10:01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杨晓梅) 户籍地、长期居住地不在广州的少年犯,是否适用非监禁刑要考虑监管落实的问题,这些往往导致外地籍少年犯难以获缓刑,导致司法不公。广州市中院首创判前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听取司法所、街道办、派出所等各方意见后,昨日对未成年少女小骞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缓刑判决。

  被取绰号两少女引发血案

  去年8月8日凌晨,在海珠区海珠湖北广场,因被三名男子起了“馒头妹”的绰号,当时年仅15岁的少女小勤喊来男友小黄(时年17岁)、朋友王凯(时年18岁)等人到现场,持刀将一陌生男子捅死。行凶的王凯被判处无期徒刑,小勤获刑3年半。而女伴小骞(时年16岁)是从犯,由于是外地户籍少年,能否判处非监禁刑,让法官犯了难。

  对此,市中院日前首次尝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前会议制度,主审法官召集了辩护人、检察官、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以及心理咨询专家出席听证。据悉,这在全省法院尚属首创。

  首创判前联席会议,判缓

  心理咨询专家罗芸则在判前会议上宣读了心理测评报告,小骞在案发前是个懂事、乖巧的女孩子,这次是偶然犯罪。辩护人提出,小骞母亲是二级残疾人,家庭属低保户,仍努力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希望取得谅解。而小骞心智非常不成熟,不应该让她脱离家庭和社会,对她适用非监禁刑有利于她的发展。会上,小骞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街道办、派出所以及社区都出示证明,表示当地有帮教措施,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和危险性,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公诉人则认为,因小骞刚满17岁,具有法定的减轻或从轻情节,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她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又是从犯,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昨日,市中院少年庭综合此前庭审和此次联席会议的意见,决定对小骞则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官:提供判决参考 是否判缓由法庭决定

  据广州中院少年庭副庭长胡鹏介绍,广州市未成年罪犯有许多都是外地户籍,由于监管条件的局限,外地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一直较难。试行新制度,就是为了确保非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在非监禁刑适用中不会受到不同的司法处遇。

  胡鹏指出,广州市中院在全省首创的这一制度,其法律依据源于《刑事诉讼法》的庭前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意见只作为法官判决的参考,是否判缓刑,还是由法官依据事实和情节独立作出裁判。

  据悉,广州中院今年将在该项制度试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与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部门就该项制度联合签署文件,准备明年在全市两级法院推行。

  

(原标题:异地少年犯能否判缓 法官听各方意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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