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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抢劫他人财物 一漏网之鱼被判刑罚

时间:2013-03-18 15:17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黄莉莉)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漏网之鱼终被判刑。2013年3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的漏网之鱼进行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功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6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功元和刘鸿等六人(其中四人被判刑,一人另案处理)驾驶三辆摩托车从凌云县玉洪乡街上返回本村途中,王功元提议要在本乡玉保村“黑湾沟”(地名)处的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实施抢劫,刘鸿等五人均表示同意。后王功元等人发现姚再才等两人驾驶摩托车运载茶叶开往“黑湾沟”方向,王功元等人便超车提前到达“黑湾沟”坡顶的公路上,把三辆摩托车停在道路中间进行拦截,王功元以姚再才两人的摩托车刮中其为由威逼要钱,遭至拒绝后便被王功元殴打,并致姚再才人脸部和头部出血,后两人被迫分别将40元、80元现金交给王功元。所得赃款被王功元等人共同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王功元逃往广东省打工,凌云县公安机关对其实施网上追逃,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功元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

  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功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合伙刘鸿等人抢劫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所有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功元首先提起犯意,并在抢劫过程中积极主动采取殴打等行为,在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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