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汪慧 涂浩) 因与教育公司退还培训费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向先生将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教育公司)和樊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退款。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教育公司、樊女士撤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教育公司退还向先生1.9万元培训费,樊女士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2011年5月,向先生与教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教育公司对向先生进行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MBA联考项目)培训,费用共计1.9万元,若向先生按照合同,按时参加了教育公司的考前培训,并严格按照要求参加考试,而在法定有效时间内未通过MBA联考,教育公司应退还培训费用。因教育公司原因,向先生如果在法定有效时间内没有通过考试,有权向公司要求第二年免费助学或者退还助学费用。合同签订后,向先生交付了1.9万元培训费。2012年1月,向先生参加MBA联考,但未被录取。 向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从2012年4月份,其便要求教育公司退还培训费用,公司一直拖欠未退还。教育公司经营项目中仅有一般的教育咨询,并没有开设辅导培训项目,教育公司经营未经许可。教育公司虚假宣传培训效果,其实是以作弊方式保证学员顺利通过考试。教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构成欺诈,故应撤销与教育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教育公司应退还培训费用。 教育公司辩称,公司提供的是考前辅导,具有该资格。公司没有欺诈行为,已经为向先生提供了考前培训服务,并给向先生发放了押题集等,是向先生未认真复习,导致其未通过考试,不应由教育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现在难以维持经营,已无资产承担返还责任,故不同意向先生的诉讼请求。樊女士辩称,自己并没有参与教育公司的经营,与教育公司的财务系分开的,并没有从教育公司分得任何红利,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公司未就其开办MBA联考考前培训已经相关部门批准提交证据,故其与向先生签订的考前辅导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教育公司应当退还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因教育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且投资人系樊女士,樊女士主张其资产与教育公司的资产是相互独立的,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樊女士对教育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教育公司、樊女士均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教育公司、樊女士申请撤回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教育公司、樊女士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