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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舞弊 被开除不服告母校

时间:2013-05-14 10:09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处罚太过严厉了。”一位母亲的喃喃自语揭开了一场学生状告母校案件的序幕。“感谢法院给了我儿子一次机会,他再也不会犯这样的浑错了。”同样是这位母亲的话将这场行政官司一审划上了一个句号,同时也给辍学在家的大学生龙某的未来带来了一丝曙光。4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吉安市首例大学生状告母校的行政教育维权案,以被告某大学在作出开除原告龙某学籍决定时,认定“严重舞弊”主要证据不足、处分程度不当、处理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撤销了被告于2012年6月29日对原告龙某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原告龙某原系被告某大学的一名大三学生,在校时表现良好,不仅是校学生会干部,而且多次获得校内外嘉奖。2012年6月16日,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时,原告被监考老师发现携带橡皮型电子接收器,并处于开机状态。6月29日,原告被学校开除了学籍。原告不服,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但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持了该结果。原告又向省教育厅申诉。8月16日,江西省教育厅维持了被告的处分决定。原告以学校开除学籍处分过于严厉,处分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将母校起诉至法院。

  被告某大学认为,某大学在处理原告舞弊事件的过程中没有实体和程序上的错误,被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本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处分定性准确、依据明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经国家批准成立的高等院校,依法具有相应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的开除原告学籍的决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的举证无法证明原告在考试的过程中使用了携带的无线通讯设备,且记载或接收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而根据其制定的校规规定“考试过程中,无线通讯设备处于开机状态,且存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不论看与否)”才被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故被告依据“严重考试舞弊”而作出的“开除原告学籍决定”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同时认为,原告龙某系被告学校的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其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应当受到处理,学校也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特别是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直接影响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该案中的原告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且属初犯,舞弊事件发生后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其犯错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过错程度。学校对其直接处以最严厉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处罚过重。另外,通过法庭质证可知,被告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原告申诉后的处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据此,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吉安频道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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