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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将被处罚款

时间:2013-03-13 13:08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法制网记者 余东明 通讯员 张海波 王全军 记者从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了解到,新修订的《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由山东省政府发布,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该《办法》按照城乡统筹的精神,在现行《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了公共消防设施的范围,其中包括: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等;城市和乡村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该《办法》还规定了村庄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通过村级公益事业经费的规定渠道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同时,为顺应地方经济、行政、社会体制改革对公共消防设施产权关系的影响,《办法》分层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使用与维护、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本报济南3月6日电)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赵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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