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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监管工作已发生“质的变化”(2)

时间:2013-05-03 13:10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赵春光:(从办公桌上拿给记者看)这里面辑录了2009年以来出台的看守所执法管理的规章制度。2012年我们又结合贯彻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制度,包括公检法司机关联合发文、公安部规定及部监管局出台的一些制度规范,为看守所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说,这本手册里对看守所工作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职责都有明确具体的规范要求。

  记者:您可以举一个制度细节来说明规范要求所具有的约束力。

  赵春光:比如,刑诉法规定看守所对律师会见要及时安排,最迟不得超出48小时。要问我们对执法要求严格到什么程度?凡看守所对律师会见不能在48小时内安排的,就作为违法行为统计要进行全国通报。从1月和2月的统计来看,全国看守所没有发生一起因看守所的原因致使律师没有在法律规定时限内会见的情况。

  记者:刑诉法施行近3个月,您怎样评价公安监管工作近年来形成的工作新格局?

  赵春光:2009年以来,我国看守所管理积极改革创新,基本解决了多年来遗留下来的制约我国看守所科学发展的基础性、机制性、瓶颈性的突出问题,建立起崭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守所管理体制。值得一提的是,全国县以上各级都建立起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协调、公安机关负责、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了各级综治、公安、法院、检察、司法、发改、财政、住建、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要求一致。近几年全国看守所执法管理情况,特别是今年以来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践表明,看守所科学把握职能定位,既保障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又保障了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既保障了公检法办案单位讯问等诉讼活动,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律师会见权的实现。公安监管工作的成效在人民群众中得到了广泛的赞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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