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薄熙来被指控的“几宗罪”,无不是权力外溢的结果。权力超越一切,只有一个结果:就是同时创造出无数权利的缺口。当这种扩张在一座城市、某一个国家肆意生长之时,个人和企业会遭其荼毒,而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亦会随之倒退。 这种倒退乃至瓦解,最终会导致以政府为主轴的各种社会关系重新定义,从而发展出一套畸形的政治经济理念。这种通常具有崇高名义的理念,往往因为与民意中情绪性的一面合辙,而涂抹上“正当色彩”,但在狂沙吹落之后,裸露出来的则是满目疮痍。 特别在薄熙来治下,借助“打黑”名义而一度处于溃坝态势中的重庆民营经济,惨痛而生动地诠释了从繁华到几成瓦砾的过程。 1997—2007年的10年时间,重庆民营经济占GDP比重从22.64%上升到45.5%,年均增长2个百分点以上。而在2008—2011年“打黑”高峰的4年时间里,民营经济增幅降到年增幅不足1%。如果说数据过于侧重于“结果论”,不足以衡量施政成败的话,那么对“涉黑资产”的处置则足以证明,在打黑扩大化的进程中,法治已经抛弃在九霄云外。 当时,重庆对涉黑资产采取托管方式,僭越了本应属于法院的权力。不仅导致了一批企业的死亡,而且混淆了警界与其他司法机构应有的平衡关系。在巨大的“黑打”压力下,许多企业家被迫外迁。 表面看,打黑扩大化的风险是有限定的,即针对的是特定企业拥有者群体。这也让打黑扩大化一度缺少了来自普遍民意层面的警醒。但即使抛开民营企业对于经济和就业的贡献率,即使从最普惠的平等“国民待遇”角度将企业家不看作特殊群体,也不能消解这种做法在更深层面的破坏力:打黑扩大化的实质,是权力的越界。 这种越界,今天针对某一群体,明天可能针对其他群体。权力的自我扩张冲动,最终会导致涉及所有人利益的“破窗”,导致人人都成为潜在的利益被侵蚀者。更值得反思的是,在改革开放30年后,在中国市场经济前行20年后,在鼓励民营、私营企业发展已经成为国家共识的前提下,为什么在中国的一个直辖市中,还能生成出戏剧化的这一幕。 极端的政治经济管理,只能来自极端的思维。而其渊薮,来自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权力形态。这种权力形态在上世纪60年代-70年代中期中,发展成为极左的极致。当转型期社会中显现的迷茫思绪需要价值疏导时,原有的权力形态就与现实重逢,并获得了重生之机。 这种极端思潮重生的土壤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无论愿不愿意,过去包括文革在内的社会发展形态依然在很多人心中留有烙印。其次,在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固态化同时到来的今天,利益均沾和利益满足感都更难获得。这催生出部分人对计划时期的诗意描述,导致价值观分化加剧。第三,先得利益者,特别是不当得利者对利益的固守,有可能进一步加剧价值观的对立。当施政理念偏颇的时候,这些来自历史和现实的叠加感受,就可能化生为巨大的“创造性”,而这种创造性并非代表真正的建设性。 我们不能断言,这样的重逢,仅仅会在2007-2011年之间的重庆发生。避免由狂热、民粹、权力越界、折腾为导向的对抗型发展模式,重构政商合作、官民合作的合作型发展模式,是今天重大的时代命题。这个命题,涉及政治、经济、价值底线的纠偏,以及纠偏之后的坚守。这个命题的根基,就是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坚持推进。而市场经济“公平”的最基本理念,必将带来社会公平、国家法制,并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从施政者到企业家,从企业家到普通民众,都需要锻炼市场经济的内核。有了这样的精神内核,就能避免极端思潮的卷土重来,就能创造实现中国梦的良性环境。从这个角度说,薄案审判,既是对薄所代表的极端思潮的否认,更应是矫正迷思、推进政治和经济良性发展的宣言书。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极大权威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责,本职工作是做好案件审理,有效化解人民群众之间的各种内部矛盾。因此,人民法院要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通过公正透明的审判活动,使正义得到伸张,邪恶得到惩治,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笔者结合司法实践活动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与基层人民法院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有许多结合之处,找准二者实际工作中的联系点,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就能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大有作为。 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一部分。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对此项工作的治理需要全民的广泛参与,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审判违法犯罪分子的职责。打击犯罪活动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具体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权得以实施的途径。但是打击只能是惩处犯罪分子的一种手段,适用于违法事后的惩处,法院的裁判对公民的行为只能起到思想上的警示作用。防范与教育才能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分子的活动,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加强说理部分的陈述,以更加鲜活的方式帮助民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发挥刑事判决书对社会公共道德的指引作用。 二、积极疏导民间纠纷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意。社会交易的频繁使得民间纠纷日益增多,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民间纠纷解决渠道通畅能够有效预防违法治安事件的发生。基层人民法院处于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体系的最底端,法律赋予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此种职能决定了法院的法律文书具有效仿与示范的作用,因此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疏导民间纠纷的作用就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意。积极疏导体现在法院职能作用的延伸上,走进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审判是能动司法的具体表现,开展法制宣传进行普法教育是能动司法的一种形式,进行社会矛盾调研积极向地方党委决策提供参考也是能动司法的行为实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