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庆令(资料图) 54岁的唐庆令出庭时,戴着眼镜,头发花白,表情平静,声音低沉。只有在目光扫过旁听席上自己的发小和挚友时,他的嘴角才露出一丝微笑,并深深地向他们点头致意。 身为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原局长的唐庆令,因为一笔10万元人民币和一笔5万欧元的受贿,于近日站在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法院在审理后宣判,唐庆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退赔受贿所得。 受贿所得“供养”两情妇 在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唐庆令两笔受贿事实。 第一笔:2005年6月,唐庆令担任乌鲁木齐市房产局局长期间,收受新疆某集团公司刘某5万欧元,后兑换成人民币49.2万元。 第二笔:2010年5月,唐庆令在担任乌鲁木齐市房产局局长期间,向新疆某投资公司杨某以借钱的名义索要人民币10万元。 唐庆令向侦查机关供述说:“2005年6月的一天,刘某到我办公室,为了感谢我在乌鲁木齐市友好路一个项目中对他们集团的支持,给我送了5万欧元。后来,我把5万欧元兑换成49.2万人民币,一部分给情妇娜娜去广西做生意,另一部分给情妇小如交了房款。” 娜娜证实:“我与唐庆令是情人关系。2005年6月,我要到广西做传销,他在日月星光小区门口给了我7万元。2006年5月和11月,他又先后给了我11万元和12万元。” 小如也证实:“2000年8月,我在乌鲁木齐市一家娱乐城上班时认识了唐。2006年我离婚后,唐说很喜欢我,会对我负责的。后来他每月给我2000元生活费,还给我买了一部车、一套楼房和一间商铺。”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唐庆令辩解说,5万欧元是“因为我女儿要去英国留学,向刘某借的”,10万人民币是“当时我女朋友小如要去北京做美容,我向杨某开口借的钱”。 法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应当视为受贿。具体到案件,要看借款事由、借款去向、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表示及归还能力等。 证据表明,唐并没有用5万欧元办理女儿出国事宜,而是将钱兑换成49.2万元人民币,交给两名情妇挥霍。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唐根本没有归还“借款”,也没有向刘、杨出具任何借款手续。因此,唐与刘、杨两人之间不属于借贷关系,而属于受贿犯罪行为。(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