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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村官”缘何成“贪官”? 惩治腐败亟待提速_案件快报_商都(2)

时间:2011-05-27 15:4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村官”频犯“大案”

  王某是渑池县洪阳镇某村原支部书记,他伙同他人先后涉嫌虚报冒领高速铁路占地补偿款及其他款项10多万元。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对王某进行了公开审判,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不仅村“两委”班子成员,就连一些村民小组长也“加入”了腐败的行列。

  董某原是渑池县英豪镇一个村的村民组长,他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挪用村组征地补偿款以及赔青款合计83万余元。2010年4月8日,渑池县检察院对董某提起公诉,渑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一审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王某、董某的案件,在农村绝非个案。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仅三门峡市检察机关就查处腐败“村官”15件20人,涉及罪名有挪用资金、贪污等,有些案件涉案金额惊人。而在全省,也查处了一大批“村官”腐败案件。

  据新华社报道:“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9年底,中国共有村委会59.9万个,村民小组480.5万个,村委会成员234万人。”“按照这些数据推算,仅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就超过700万人。”

  “农村干部是党和政府基层组织的领导者,担负着带领群众致富,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稳定,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任务。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土地被征用,农村房屋被拆迁,一些农村干部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侵吞公款,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徐遂根说。

  据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一项针对“村官”犯罪现象的调查显示:村支书、村主任占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总数的46%。其中,92%的“村官”腐败案件发生在土地转让、资金管理环节。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在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占很大比例。

  重庆市政法机关所作的一项调查显示,村干部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村官”腐败已成为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根源。
 “村官”缘何成“贪官”?

  事实上,“村官”每天与群众打交道,其腐败行为是典型的“群众身边的腐败”,危害之大、影响之恶劣,与一些大贪巨贪相比,毫不“逊色”。

  据《法制日报》报道:2009年,合肥市庐阳区海棠街道办事处藕塘社区(原藕塘村)居委会党总支书记刘怀寅因土地征用拆迁受贿960多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刘所收受贿赂中,95%以上与土地征用、拆迁有关,同时他还涉嫌侵占村集体资产105万元,私设千万元“小金库”。

  一起“村官”受贿案,金额竟达千万!一时间震动了社会。 2010年,刘怀寅案让合肥市委下决心对全市89个乡镇(街道)1209个村(居)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清理工作。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一批“村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浮出水面,56名村(居)干部受到查处。

  无独有偶。在郑州市高新区检察院查处的6起“村官”腐败案中,该区大里村原村主任金某案,可谓一个“大案”。几年来,金某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挪用和侵占村里的征地款、土地补偿款,共计数百万元,金某后被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分析了涉农职务犯罪易发生的领域:在农村村镇建设、道路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电网改造、饮水工程、沼气利用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在涉及“三农”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粮农补贴专项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扶贫开发资金等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在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及征地补偿款管理、矿产等资源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在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环境污染治理、风沙源治理、水土保持和水源保护等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在农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等农村公共服务事业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涉及抢险、救灾、防汛、优抚、移民、救济以及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那么,为什么“村官”犯罪呈多发之势?渑池县检察院检察长陈三奇对此分析说:“首先是村民民主缺位。村民委员会应该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而在现实生活中,少数村干部凭借家族或宗派势力,‘称霸’一方,村民敢怒不敢言,民主监督更无从谈起。其次,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有的村,村支书签批报销,村主任也签批,还有的村会计出纳让一人兼任,钱账不分。三是村务公开走过场,重大决策、重大开支根本不公开,所谓的村民监督小组也就形同虚设。第四是上级部门监督不到位。”

  “打击不力,也放纵和助长了‘村官’职务犯罪,”三门峡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永键说,“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因涉案数额小而对‘村官’的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不够重视,或因为种种原因使问题迟迟得不到处理,或不了了之。同时,量刑较轻,也使得少数‘村官’对职务犯罪行为无所畏惧。”(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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