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原规划局长庭审称遭逼供 法院认定撒谎 一路受贿 >> 帮开发商调整容积率 (重庆)市三中院查明:夏祥文,44岁,原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局长。他的干部经历是: 1999年1月25日,任涪陵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2002年3月13日,任涪陵区城市规划管理处处长。 2007年4月16日,任涪陵区规划局局长。 夏祥文是在从质监站长到规划局长期间出的事。 据指控,夏祥文受贿事实中,收钱的由头很多,比较典型的是帮开发商调整商品房的容积率。如:2005年9月,夏祥文在担任规划管理处处长时,某开发商欲将楼盘的容积率从3.76调整到4.5。在此过程中,夏收受好处费8万元。 2006年上半年,某开发商希望楼盘的架空层不计入总建筑面积中,来提高容积率。事后,该开发商送给夏祥文3万元。 成立公司 >> 倒卖两起土地使用权转让 指控称,2003年,中石化进入涪陵市场后四处买地。夏祥文的哥哥夏祥权(已判刑)等人听说后,与中石化涪陵分公司负责人商定,夏祥权拿地,中石化高价收购。夏祥权等人成立重庆市涪陵区巨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投资30万元,有四个股东,其中一个就是夏祥文———他以妻子的名义出资10.5万元,占总股本35%。 该公司在两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与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获利380万余元。其中,夏祥文个人分得70万元。 数罪并罚 >> 判刑14年罚金72万 法院认为,夏祥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12.4万元,已构成受贿罪。 同时,夏祥文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达38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决定数罪并罚,决定对夏祥文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罚金72万元,对夏祥文犯罪所得18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夏祥文当庭表示要上诉。 干警出庭 >> 我们没有实施刑讯逼供 庭审中夏祥文称,他在被“双规”的15天里,已经疲惫不堪,但反贪干警用了一些刑讯逼供的手段,让他招供。所以,起诉指控的事实中,有些是不实的。检察机关为此申请涪陵区检察院反贪干警李先生出庭作证。 法院首次决定让反贪干警出庭作证。 夏祥文问:“你们是否对我实施长时间的讯问、刑讯逼供,让我跪着,不准我吃饭等行为?” 证人回答:“提押证上有提讯和还押时间,在押人员入所时要进行健康检查,当时看守所对你身体检查时也有登记,你体表无损伤。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讯问中没有言语或肢体上不文明的行为,所以我们没有实施上述任何行为……” 法院认定 >> 反贪干警没有刑讯逼供 对于是否对夏祥文进行刑讯逼供,经法院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反贪干警当庭质证,反贪干警在取证时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夏祥文进行讯问的,没有违法讯问行为。同时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也证实,夏祥文体表无损伤。另外,夏祥文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违法取证。为此,法院认定反贪干警在侦查此案过程中,并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最后法院认定反贪干警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涪陵区规划局原局长夏祥文,因央视曝光最密集加油站而落马。昨天,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夏祥文构成受贿112万元,并在中石化的加油站土地倒卖中分得70万元,法院为此对其合并判刑14年,夏祥文当庭表示要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庭审时,夏祥文当庭翻供,说反贪干警对他刑讯逼供。法院为此决定,首次让反贪干警出庭作证。 不出庭伤害了谁 在审理夏祥文一案时,法院首次让反贪干警出庭作证。据悉,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相当普遍。市三中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该院辖区共审理一、二审刑事案件2796件4048人,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12件13人,证人出庭率为0.32%。 相关统计表明,我国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一般在5%左右,这在国内是普遍现象。长期以来,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难题。 市三中院副院长卢君说得很直白:“证人不出庭作证,剥夺了被告人有效参与法庭审判的权利,使抗辩式庭审方式所要求的直接、言词、公开、辩论原则难以在法庭上贯彻,损害诉讼的正当程序。” 他表示,证人不出庭作证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运作,导致了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等诉讼原则无法落实,最终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重庆晚报 罗彬 于希 杨君相道)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现实中到底有多难?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据此,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确立了控辩式的审判方式,要求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事实查清在法庭,是非辨明在法庭,罪责确认在法庭。 但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相当普遍。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该院辖区共审理一、二审刑事案件2796件4048人,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12件13人,证人出庭率为0.32%。 据悉,在我国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一般在5%左右,证人出庭难涉及地区广,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地,几乎所有地区都存在证人不出庭现象。长期以来,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难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 “证人不出庭作证,剥夺了被告人有效参与法庭审判的权利,使抗辩式庭审方式所要求的直接、言词、公开、辩论原则难以在法庭上贯彻,损害诉讼的正当程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卢君告诉记者,不仅如此,证人不出庭作证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运作,导致了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等诉讼原则无法落实,最终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法制日报 徐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