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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贪贿 甘肃白银三法官领刑 当庭均表示上诉

时间:2011-07-02 14:0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备受社会关注的原(甘肃)白银市中院审判员何俊明、原会宁县法院审监庭庭长蔺宏彬徇私枉法一案,原会宁县法院院长孙宝文受贿、贪污一案经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6月16日作出一审宣判。以犯徇私枉法罪,判处蔺宏彬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何俊明有期徒刑1年;以犯受贿、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孙宝文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3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当庭表示上诉。

  办案中两法官徇私枉法

  2008年8月22日,由会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国贪污一案由会宁法院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国有期徒刑10年。同月28日,张国向白银中院提出上诉。被告人何俊明担任此案在白银中院二审的主审人期间,接受张国之子张某的吃请时,张某提出让何俊明给其父帮忙,后何俊明申请回避的请求得到法院相关领导批准,遂退出该案合议庭,改由其他法官主审。2008年12月19日,白银中院以张国贪污案原审判决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会宁法院重审。

  2009年初,在张国案重审期间,何俊明受张某委托,出面与张一起宴请被告人蔺宏彬,何俊明提出让其在案件重审时帮忙。同年3月,蔺宏彬担任张国案重审的主审法官。其后,被告人何俊明受张某委托,多次与蔺见面或电话里向蔺讲应判张国无罪的意见。

  随后,在张国案重审期间,蔺宏彬在审委会上向时任院长的孙宝文等人汇报该案的过程中,此前通过以借为名索要张某10万元的孙宝文提出张国案如无其它有罪证据应判无罪,蔺宏彬便采取有意多审查无罪证据、少审查有罪证据等方式来准备该案审理报告。2009年12月3日,蔺宏彬在对张国案重审合议时提出该案因证据不足,指控的贪污罪名不能成立,应判张国无罪的意见。

  2010年2月18日,何俊明与张国之子一同到蔺宏彬家向其送礼。同年4月16日,会宁法院对张国贪污一案重审后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国无罪。4月22日,会宁检察院就该案重审判决向白银中院提出抗诉。

  2010年8月27日,白银中院对张国贪污抗诉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县法院院长索贿10万元

  被告人孙宝文原系会宁县法院院长。2008年,张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期间,孙宝文意识到张国案有可能被发回重审,遂通过电话向张国之子张某借款10万元。拿到钱后,孙将事先写好的10万元借据交给张某。之后不久,张国案发回县法院重审。2009年11月某天,孙宝文与张某见面,张请求孙宝文在父亲案件上多帮忙,孙答应并告知张某此前所借的10万元目前无力偿还。张听后,于次日再次联系孙宝文见面,并将孙宝文的借条当场烧毁。此后,在张国案重审期间,孙宝文发表了应判张国无罪的意见。

  另据查明,2008年底,被告人孙宝文在单位购置办公电脑的过程中,将法院多付出的3万元公款私自侵吞。

    3被告不服判决均称要上诉

  麦积法院审理两案后认为,被告人蔺宏彬在刑事审判中,受被告人何俊明指使,共同徇私,作出枉法裁判,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均应按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故以犯徇私枉法罪一审判处蔺宏彬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何俊明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孙宝文利用职务之便,以借为名向刑事案件被告人亲属索要现金1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3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3个月,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合并有期徒刑12年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一审宣判后,3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当庭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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