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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路管理系统发生腐败案 三蛀虫因受贿获刑

时间:2011-07-21 13:43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事涉民生的道路工程,在某些掌握招投标、质量监督等实权的人手中,则成了捞好处的最好工具。今年上半年,(江苏)常州市公路管理系统发生腐败案,曾担任农路科科长的何某、曾担任工程科科员的蒋某、曾担任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的孔某,三人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记者昨日获悉,三人因犯受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有关法律界人士介绍,孔某、何某、蒋某三人虽然所处位置并不算太高,但是实权很大。施工方为了自己的利益采用各种潜规则,甚至在行内潜规则变成了明规则,想方设法向这些掌握实权的人员行贿。

蛀虫1:农路科科长

到处给工程,4年受贿75万

  何某,今年40岁,毕业于东南大学,研究生文化。大学毕业后,她一直在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工作。2003年8月至2007年12月底,何某担任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养护科副科长,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5日担任该处农路科副科长,2008年3月至2010年2月担任该处农路科科长。何某从2004年开始受贿,一家单位的工作人员于某扮演了重要角色。

  几声招呼换来13万

  何某在担任省道239大修等工程监理负责人时,施工队需要经过她认定批准后才能进场。另外,工程的现场施工质量监督、进度监督、工程检查和验收,现场工程量的签证、审核决算,也都由其经手。

  2003年,省道239一期大修,某单位的工作人员于某找到何某,希望能在工程中使用他一个朋友的土工格栅。于是,何某给当时的施工方负责人谢某打了一个电话,要对方使用于某的土工格栅。谢某作为施工方,对何某这个电话自然心领神会,很快便和于某方面谈妥了合作方案。事后,何某到工程现场视察,于某告诉何某希望能尽快结账,并承诺工程以1元每平米的价格向何某表示谢意。工程结束后,2004年,于某分两次送给了何某现金13万元作为好处费,何某客气一下便都收下了。

  2004年省道239二期大修,这次何某主动询问于某,是否愿意做土工格栅的生意。随后,何某再次通过向施工方打招呼的方式,让于某拿下了土工格栅的生意。事后,何某收下了于某4万元好处费。

  “关照”亲戚好处30万

  在省道239二期大修工程中,何某的亲戚于某某找到她,希望能包个工程做做。何某和施工方打招呼后,施工方负责人亲自陪同于某某到现场去“挑”工程。因为于某某施工队实力较小,他挑了一些道路中央排水沟之类的小工程。2006年,于某某又找到何某,拿到了戚月线的坪石工程。何某称,因为于某某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所以关照他给了一些工程。两次介绍工程,于某某一共给了何某好处费30万元。

  有一次,何某去幼儿园接孩子的时候认识了幼儿园看门的门卫,随后两人闲聊起来。说者无意,听者有心,门卫知道何某是公路管理处的“官”后,便记在心中。门卫的儿媳宋某是做绿化工程的,不久宋某就找到何某,问“能不能介绍一点绿化工程做做?”于是,何某又通过向施工方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将工程中一个小标段分包给宋某。给宋某介绍两个工程,何某一共收了11万元好处费。

  蛀虫辩解

  “收的钱用在给老公治病上了”

  检方指控,何某从2004年至2007年,其利用担任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养护科副科长,负责省道239大修工程、省道239养护改善工程、X203戚月线大修工程等工程以及其他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于某、于某某、宋某、柳某等人贿送的现金人民币75万。最终,何某被判了10年半。

  据何某称,她的丈夫从1998年开始就患上肾病,后转变为尿毒症,后来还换了肾。为了给丈夫治病,她花了数十万元。何某说,收受的钱基本上都被花在老公治病上。在庭审中,何某及辩护人还表示,何某自1992年工作开始一直在第一线,她之所以会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收受钱财,主要还是为了帮丈夫治病。
 
    

蛀虫2:工程科科员

赌钱输了,开个口就有人送上

  于某不仅给何某一个人送钱,今年33岁,原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工程科科员蒋某也是他的“目标”。蒋某在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工作期间,曾担任现场试验员、项目总监等职务。当他赌钱输了之后,就会打电话给于某借钱。于某根本没打算蒋某要还,只希望对方帮自己介绍生意。

  伙同施工方套工程款

  2006年,省道S232常州段某路段开始施工,常州市公路管理处是该工程的建设方,蒋某是建设方派驻在工地的现场试验员。有一次,蒋某和施工方的负责人金某等人闲聊。有人提出,工程施工中土工格栅的实际用量没有按照施工要求来使用,于是几人商定,通过少用多报虚列土工格栅、多开发票的方法,来套取工程款。到2007年底结账的时候,大家让施工方的一位负责人赵某开了张50万的承兑汇票。兑现后,金某从车窗外塞给了蒋某10万元。蒋某承认,施工方偷工减料套取工程款,作为甲方的现场人员,他要向上级及时汇报。

  金某等人作为施工方,会尽可能地给蒋某送好处。据了解,蒋某的亲戚有一个工程队。有时候,蒋某通过他人或者在他人“建议”下,让亲戚总能顺利地接到一些小工程。2007年,一家公司在排管道的时候,导致省道S232一个路段车道部分拱起、挡墙部分损坏。这个工程的修复实际大概只要几万元,可结果对方公司赔偿了近30万元。这个修复工程,金某建议让蒋某的亲戚来做,蒋某欣然同意。事后,金某将蒋某喊到那位做工程的亲戚家。那位亲戚从楼上拿下20万元现金交给金某后就借故离开,金某则将其中的10万元给了蒋某。

  赌输了钱开口就要

  据蒋某称,其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差,因为迷上了赌博后才不断伸手。在何某案中涉及到的武进某单位的于某,就经常和蒋某在一起打牌。在牌桌上,于某就直接向蒋某推销土工格栅等生意。牌局结束,“生意”也谈成了。

  2009年10月的一天,蒋某赌钱“斗牛”时输了钱,就打电话给于某要借钱。于某赶来后,在车中将4万元“借”给了蒋某。直到案发,蒋某都未还钱。事后蒋某承认,因为于某需要他帮着介绍生意,这些钱都是他以“借”的名义要的。而于某对此也心知肚明,借时也没打算蒋某要还。

  蒋某事后在悔过书中称,他完全是因为赌博所害,“于某、金某是我的朋友,我心存侥幸心理,收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他们给我钱,是通过我来为他们自己谋利益。”

  蛀虫胃口

  儿子百日,工程公司送1万元红包

  检方指控,2002年至2011年,蒋某在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工作期间,先后7次收受项目部经理金某及其他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等人贿送的现金计27万元及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4376元)。在此期间,各相关工程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以逢年过节为借口送礼金是家常便饭。有一次,蒋某的儿子过百日,某工程公司负责人就一下子送了一个1万元的红包。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为十万元以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判决: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蛀虫3: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下属得了好处还惦记着他

  孔某,47岁,毕业于东南大学。1999年5月18日,孔某被任命为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处长助理兼工程科科长,2000年5月30日被任命为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副处长。2007年12月26日,孔某被任命为常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这些职务都是一些实权职位,行内的工程公司说,想巴结孔某都来不及。有一次,孔某有意无意地告诉下属蒋某,称诺基亚的手机N95可以方便其炒股。蒋某正因为人事调动的原因有求于孔某,第二天就安排金某购买了手机送给孔某。孔某比较喜欢炒股,但是多年下来亏掉了几十万。有一次,蒋某说他一个亲戚炒股炒得好,孔某就给了其5万元,让对方帮助炒股。到了年底孔某问股炒的怎么样了?蒋某就连本金一起给了孔某10万元。

  蒋某有一次在金某面前提起,孔某说浙江那边皮革不错。于是金某就给了蒋某一笔经费,用于蒋某夫妇和孔某夫妇去浙江买皮革。

  孔某还主动让其他人提供购物卡、油卡等物。2010年底,在孔某的暗示下,某工程公司负责人钱某送给孔某汽油加油卡1万元。2008年,为了感谢孔某在道路工程中的关照,某工程公司负责人周某邀请孔某到青海旅游一趟,孔某一家三口一起去了青海,旅游费用当然由周某方面买单。某工程公司的赵某,为了感谢孔某在道路工程承接中的关照,一次性送了现金10万元给孔某。

  蛀虫下场

  被判5年有期徒刑

  检方指控,2000年至2011年,孔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金某等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2万余元。法院审理后查明,孔某先后收受金某等人贿送的人民币12万元、美金2000元、购物卡、汽油加油卡等折合人民币95000余元。法院判决,孔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文中人物除孔某、蒋某、何某,其余人物均为化名)(新华网江苏频道/现代快报 天法宣 耿圣杰 刘国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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