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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两院”发文确定诈骗罪入罪标准提至5000元

时间:2011-09-11 15:5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为统一诈骗罪定罪量刑数额执行标准,四川省检察院“检委会”与省法院“审委会”日前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并报最高法、最高检备案。8月26日,四川省“两院”《通知》分别下发。《通知》规定,四川省诈骗罪入罪标准由原来的2000千元上调至5000元,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记者了解到,比较四川省数据和全国数据可知,2010年四川省城乡居民年均收入在全国31个省中排名第22位,比全国平均水平将近低20%,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中等偏下位置。据此排名和比例情况,四川省诈骗罪“数额较大”起点标准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数额幅度内取“五千元”较为合适。

  此外,《通知》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影响:对办理诈骗案无较大影响

  记者获悉,从标准上调后诈骗案件的数量变化看,将“数额较大”标准提高到“五千元”不会对诈骗罪的办案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通过对锦江、武侯、荣县、利州、安岳五个基层法院近三年诈骗案件情况的抽样分析,四川不满五千元的诈骗案件数约占诈骗案件结案总数的30%。抽样分析数据显示,四川省二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的诈骗案件数约占诈骗案件结案总数的13.7%。因此,四川省将诈骗罪“数额较大”具体执行标准提高到“五千元”后,诈骗罪案件数量实际减少不到17%。

  对社会治安状况无较大影响

  据介绍,将“数额较大”标准上调到“五千元”不会对社会治安状况产生较大影响。

  近三年统计数据显示,四川省判处非监禁刑(包括判处缓刑、管制和单处附加刑)的诈骗案件约占法定可以判处非监禁刑诈骗案件结案数的36%。通过对上述五个基层法院近三年诈骗案件情况的抽样分析,四川省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诈骗案件数约占“数额较大”区间诈骗案件结案数的49.2%。判处非监禁刑的诈骗案件,通常都是诈骗数额相对较小的案件,可见四川省通常对诈骗数额不满五千元的诈骗案件判处非监禁刑。由于这部分诈骗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将其判处非监禁刑也并未对四川省社会治安秩序产生较大不良影响,因此,即便将其作为治安违法案件处理,也不会对社会治安状况产生较大影响。(刘德华 徐建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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