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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犯人“漏罪”查实 检察官纠结该不该减刑

时间:2011-10-14 10:3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朱靖(化名),来自江苏的“90后”,2009年1月因犯罪被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一直在杭州南郊监狱服刑,期间他努力改造自己,并希望能得到减刑处理。

  然而,朱靖内心一直很不安,在他刚被警方抓获时的供述中,承认在2008年还参与过一次贩卖毒品,但不知道为何该犯罪事实并未被认定。直到2010年11月30日,朱靖又被从杭州市南郊监狱押回再审。

  朱靖对检察官说,这直接影响了其合法的减刑,自己以前已经如实供述过,这样对其真是不公平。

  原来,警方后来又查获了购买毒品的王某,其对2008年6月向朱靖等人购买毒品的事进行了交代。因此,公安机关对朱靖交代的贩卖毒品的线索再次进行审查。

 检察官给监狱写建议信

 
   原来,警方后来又查获了购买毒品的王某,其对2008年6月向朱靖等人购买毒品的事进行了交代。因此,公安机关对朱靖交代的贩卖毒品的线索再次进行审查。

  据悉,根据监狱的考核规则,如果在押犯人表现好,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量化积分,但是如果出现被押回再审的情况,视为还有余罪未判决,在监狱改造取得的积分将全部清零,在押犯的改造成果将被否定。

  案子到了萧山区检察院的赵崇杰检察官手里。赵崇杰分析认为,朱靖在上次被抓的时候已经交代了本次犯罪事实,只是由于证据问题,没有对本次犯罪进行追究。因存在上述客观原因,为保障在监狱改造犯人的合法权益,他向南郊监狱发出检察建议,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建议杭州市南郊监狱对朱靖再侦再审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对其做出减刑处理的决定。

  犯人对检察官心生感激

  今年4月26日,杭州市南郊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在审查后回复称:朱靖目前不符合减刑条件,如再审判决与检察机关所述相符,则朱靖再侦再审事实不影响其将来的减刑决定。

  在开庭中,检察官也就本案相关情况向法庭进行了详细阐述,法院对朱靖本次贩卖毒品罪的自首情节予以了认定,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也就在庭审过程中,朱靖得知检察官为其“求情”的事后,十分感动并表示绝不辜负检察官的期望,一定认罪改造,获得减刑早日出狱。

  萧山区检察院方新建检察长昨日向记者说,早在两年前萧山区就出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目前萧山区检察院对法律监督工作尤其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也在积极探索中,正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执法相衔接,实施行政处罚书网上报备等制度。(通讯员 张磊 实习生 陈波宇 记者 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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