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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拘禁、组织传销案

时间:2013-03-14 12:54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聂焱如)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杨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邹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李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杨某、邹某、陈某、李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陆某之子廖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66928元,剔除邹某已承担的部分100000元,杨某、陈某、李某尚须赔偿266928元。

  2012年1月,江西省樟树市警方接报案,称犯罪嫌疑人杨某等人有非法拘禁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同年2月24日凌晨,分别在樟树市两个小区民房内将杨某、邹某、陈某、李某抓获归案,并查明全案犯罪事实。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从2010年加入名曰“天津天师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利用销售化妆品的形式,在樟树市组织人员进行传销活动,实行五级(A、B、C、D、E)三阶制。该组织以缴纳2800元购买一套产品即取得传销组织业务员的资格,变相收取“入门费”,并设定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向身边的亲朋好友或在网络上做虚假宣传,在樟树市建立传销网络,发展传销人员。该组织以“家”为基层组织,对传销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各“家”的成员之间可以互相调换。

  被告人杨某从2010年以来,至案发时已成为该传销组织中“C”级的领导人员,负责该组织一个“家”的领导活动,该组织共引诱、胁迫发展了44名传销人员。2011年10月,邹某经人介绍加入“天津天师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在樟树市进行传销活动。为发展下线人员,该公司领导杨某等人要求其联系朋友到樟树加入该公司进行传销活动。

  2012年1月9日,邹某向公司领导(其称“家长”)杨某汇报后,便电话邀正在某交大机电工程学院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读书的高中时期同学廖某某来樟树找工作。第二天,廖某某来到公司后,杨某便安排邹某让廖某某到该传销组织另一领导黎某(另案处理)家里住,并强行将廖某某的手机扣留,不让其外出和与外界联系;同时与其他在场的传销人员一道与廖某某聊天,向廖某某灌输传销经营活动情况。

  廖某某发现自己进入了传销组织后,提出要离开并反抗时,邹某等人不同意,并将廖某某控制住,要求其听课。当日19时许,廖某某假借上厕所为名,将室内卫生间窗户玻璃敲碎后从窗户跳下。邹某等人听到厕所内有玻璃被敲碎的响声后,立即来到卫生间查看,发现廖某某已不在卫生间,便立即跑到楼下,见廖某某正躺在地面上不能动弹。邹某等人遂将廖某某抬回传销住所。十几分钟后,邹某见廖某某伤情严重,便提出将其送医院。后该传销组织的马某、刘某两人赶到将廖某某送至樟树市人民医院抢救后便逃走了,而廖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杨某为防止廖某某跳楼一事传开,将传销人员的手机全部收走。之后,由杨某、黎某安排邹某等传销人员离开。

  樟树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邹某、陈某、李某为强迫被害人廖某某加入其传销组织,采用非法拘禁的方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致被害人跳楼经医治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在传销活动中担负指挥、协调职责,其指挥、协调的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某、陈某、李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万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原告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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