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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延长决定逮捕期限审批表》促工作规范开展

时间:2013-03-07 13:24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正义网内蒙古2月18日电(记者 其其格 范德银 通讯员 顾辉)为了提高适用延长羁押期限的程序性、规范性,同时也为了秉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诉讼理念,近日,自治区检察院制订了《延长决定逮捕期限审批表》,作为侦监部门办理案件的内部文书下发全区。

  该审批表对案件报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等内容均要求详细填写,重点突出了对被拘留人延长羁押期限理由的说明和检察长批示内容。此项措施的施行将增强承办人对案件实质性审查和对逮捕标准的严格把握,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工作程序,促进全区侦监工作规范开展。

  自治区检察院还根据新刑诉法关于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人的决定逮捕时间作出的有关规定修改了《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工作细则(试行)》,对此类案件中被拘留人的决定逮捕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延长的羁押期限客观上缓解了上提一级案件办案的紧张压力,同时也体现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将更加严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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