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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贪污贿赂死刑引热议 专家称贪官免死时机未到

时间:2011-10-28 10:0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正在重庆举行的2011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有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与适用。昨日,针对酒驾、欠薪入罪等焦点问题,记者专访了中国刑法学界泰斗、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
 

  焦点一

  取消官吏犯罪死刑时机未到

  《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是对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这也顺应了国际限制减少死刑的趋势。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的前后,关于是否废除贪污贿赂死刑的话题,一直为社会所热议。

  虽然这次修正案并未涉及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问题,但是对于民众都比较关心的“贪官免死”,高铭暄表明了自己的观点。

  “对贪污、受贿等犯罪的死刑暂时还不能取消。”在高铭暄看来,虽然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逐渐取消死刑,是大势所趋。但就当前而言,贪污、受贿等犯罪因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老百姓是深恶痛绝的,如果现在取消,社会很难容忍。

  与此同时,贪污、受贿等犯罪属于官吏犯罪,如果把这类犯罪的死刑取消了,剩下的有死刑的犯罪主体全是老百姓,这也很难让公众接受。“取消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至少现在,我认为时机未到。即使要取消,也要经历很长的一段时间。”高铭暄说。

  焦点二

  恶意欠薪应该入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针对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了最高7年的刑期,这也引发争议。有不少人认为欠薪属于民商法调整范畴,直接入罪,恐引起民法刑法冲突。

  “并非普遍的欠薪行为都要入罪。”高铭暄表示,入罪的欠薪行为必须是恶意的,而且情节比较严重。“有些劳动者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到头来一分钱都拿不到,老板明明有钱却四处‘躲猫猫’,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仍拒不支付的,这就属于恶意欠薪行为。”

  高铭暄说,面对这种恶意欠薪行为,如果你通过民事手段来讨薪,当然也是可以的,但费时又耗力。而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其威慑作用是肯定的。

  焦点三

  醉驾入刑不以造成危害为前提

  在已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吸引人眼球的无疑是醉驾入刑条款。该条款自今年5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各地有不少驾驶员因为酒后驾驶而入狱。这一法律条文犹如一把利剑,高悬于驾驶员的头上,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但也有不少人质疑,认为醉驾入刑条款太过严苛,对于那些未造成严重危害的醉驾者,应放他们一马。

  对此,高铭暄认为,从立法的构成要件上看,醉驾入刑的本身并不要求必须要造成危害。“只要你醉酒达到一定标准,然后开车上路了,这本身就带有危险性,属于危险犯的范畴。”高铭暄表示,危险犯并不等同于结果犯,一定要有危害结果产生,而是只要有给不特定人造成伤害的可能性,你就构成危险犯。

  高铭暄指出,过去的交通事故很频繁,而且有的后果非常严重,而从源头上来说,造成交通事故的两大重要原因:一个是飙车,一个是醉驾,“因此,将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立法的本意,是从源头上来制止交通事故的产生。”(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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