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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年度报告:2013年倡廉法纪规范(2)

时间:2014-01-26 11:41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5月27日,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出席会议并讲话。王岐山强调,全国纪检监察系统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严肃认真地开展会员卡清退活动,实现自我净化,巩固落实八项规定成果,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王岐山说,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必须把自己摆进去,联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从小处抓起,从点滴做起,防微杜渐。王岐山表示,纪检监察干部职工要深刻理解此次活动的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按时清退,真正做到“零持有、零报告”。

  活动结束时,中央纪委常委和全国81万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全部按时递交“零持有”会员卡报告书。

  6.精简会议 改进会风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9月13日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目前计划外会议时有召开、会议规模和会议开支超出标准等突出问题,《办法》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一是强化会议年度计划和审批管理制度,规定所有会议必须纳入单位的年度会议计划,进一步明确各类会议的报批程序和审批制度。二是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要求会议费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三是严格会议费报销和支付管理。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定点饭店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凭证等,并规定会议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四是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和会议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7.5年内禁新建楼堂馆所

  一些地区和部门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7月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8.管住“吃”、“住”、“行”、“游”

  新华社12月8日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规定》共分26条,强调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规定》对接待活动食、宿、行、迎送及警卫、预算和报销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严控接待范围、简化接待礼仪、限制接待住宿房型、从严控制接待用餐的次数和陪餐人数、规范警卫安排等。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规范干部兼职 不得“两头占”

  新华社10月30日受权发布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10.树立政绩考核科学导向

  新华社12月10日受权发布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政绩考核要突出科学发展导向。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换届考察以及其他考核考察,要看全面工作,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实际成效,看解决自身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成效,不能仅仅把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作为考核评价政绩的主要指标,不能搞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

  《通知》指出要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设置各有侧重、各有特色的考核指标,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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