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
时间:2011-11-17 03:29
来源:少东
作者:金融
中国法律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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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9]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9]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整顿工作,并作为今年农业和农村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一名领导专门负责,以农业部门为主,明确各部门责任,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清理。要加强督查,决不能走过场。
二、在清理债务时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严禁将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向农民转嫁或摊派,公司。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税费,加重农民负担。
三、分级负责,明确责任。哪个地方的问题由哪个地方处理好。明确清查和处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责任,不得将矛盾上交。对乡镇一级不良债务的清查,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良债务的清查,由农业部门负责。机构编制、金融、税务、纠风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密切配合。
四、县级审计部门要对乡镇财政进行审计,严格执行乡镇政府负责人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农村审计管理部门要做好对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专项审计,以及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任期、离任审计。 各地清查处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情况,要按农业部的表格要求,由市统一汇总上报,具体时间以表格下发的通知为准。各地级以上市要将清查处理情况于今年11月底前报省农办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附: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国办发(199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乡村两级(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顾农村经济实际状况,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盲目向单位、个人举债,主要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公司。甚至挥霍浪费,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大量增加,债务包袱沉重。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大量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乡镇政企不分,权责不清,盲目兴办企业举债,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有的地方搞“达标”,讲“政绩”,迫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还有的地方乡级机构庞杂,支出过大,被迫大量借债等等。这已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如任其蔓延,不仅会拖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加重乡镇财政及农民负担,而且会扰乱农村经济秩序,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巩固。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事实上公司。采取果断措施,对乡村两级不良债务进行彻底清理,化解老债务,有效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查乡村两级债务 为了摸清乡村两级债务状况,明确关系,为消化解决业已形成的债务、遏制不良债务的增加奠定基础,各地要在今年内对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形成的各种债务进行一次彻底清查。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债务、债权暂不列入清查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方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清查以乡(镇)村自查为主,县级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并联合进行抽查。为清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应把清查和处理分开,采取先清查、后处理的办法。 清查工作结束后,要按农业部设计的表格将乡村的有关情况进行统一汇总,并逐级上报到农业部。
二、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 今后,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只宜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单位、个人借款必须十分慎重。凡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决定借款、谁负责还债的原则处理。 乡(镇)村举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经营项目,一定要适应市场需求,讲求经济效益,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市场预测,做好可行性研究,实行科学决策;借(贷)款兴办生产、经营项目,乡镇要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村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绝不能盲目举债乱铺摊子,形成新的不良债务。项目建设和财务情况,包括借(贷)款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要严格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规范乡镇政府行为。乡镇政府一律不准直接办企业,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也不准挤占和挪用集体资金,更不准迫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上缴税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都应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准把所形成的债务向农民转嫁或摊派。 乡镇政府要坚决精简超编人员,清退自行招聘人员,下决心减少开支。从严控制村定额补贴干部的人数和补贴标准,村干部可实行交叉兼职。严格控制乡(镇)村管理费和招待费开支,禁止大吃大喝。 要结合整顿农村金融秩序,坚决打击农村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国家规定高息借贷的行为,国家不予保护。所有干部一律不得参与高利贷活动。乡村两级要把1996年以来的高利借(贷)款逐笔登记。对放高利贷从中牟利的单位、个人,要逐一排查,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税收征管。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要明确纳税人,据实征收,不得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代缴,更不得以“奖励”、“回扣”等手段鼓励借(贷)款代缴。 凡凭借(贷)款缴税获得的“奖励”、“回扣”,必须全额退缴。乡村两级也不得为完成交费和推派任务而借债、垫款。
三、妥善处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 对已形成的乡村债务,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分类进行处理,采取以下主要途径逐步消化解决:一是收欠还债。各地要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的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二是核销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撤消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三是拍卖还债。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四是划转债务。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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