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原告与被告为隔壁邻居,两家房门关上时成90度直角,共有一条长2米、宽1米的走道,被告房门处于外侧。 2006年10月,被告将自家防盗门改装,由向内开启改为向外开启,防盗门宽0.9米,开启后,走道仅有10cm。原告无法通行,并威胁原告人身安全。 原告经多方交涉,物业公司未出具《整改通知书》,但被告不予理会。故双方无法达成和解,2010年2月,原告起诉至法院。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其实公司。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原告) 四、证据组织 1、原告主体资格:身份证(原告提供) 五、庭审纪要 被告抗辩:(1)原告曾口头同意被告改装;(2)被告防盗门已安装限位装置,开启不超过35度,仍有30cm走道供原告通行;(3)开门时间短,次数少,不影响原告通行。 原告反驳:(1)原告不曾同意(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2)安装限位装置,防盗门开启后,走道仅有30cm,常人需侧身才能通行;(3)不确定被告何时开门,安全隐患难以消除。 法官决定现场调查,以判断是否构成妨碍。 六、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除,拆除费用自负。
张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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