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 | 变更与延续 | 听证 | 重 要 制 度 | ①委托申请: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人身性许可除外 ②电子政务:行政机关有推行电子政务的义务,当事人可通 过多种灵活方式(主要是电信电子方式)申请许可 ③正当程序:需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应有2 人以上进行 ④跨级上报:须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 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⑤陈述申辩: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⑥政务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当事人要求变 更或延续的应 当申请,符合 法定条件的,公司。 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准予变更 或者延续 | ①启动方式:行政机关对法定事项或 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 可决定听证(依职权启动);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 应告知听证权(依申请启动) ②公务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回避);行政机关应指定审查工作人 员以外的人员主持听证(程序回避) ③案卷排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 笔录作出决定 |
重 要 期 限 | ①补正告知期限:补正告知应在 5 日内 1 次做出,否则视为 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不等于许可) ②决定期限:一机关决定(20 日内决定,债务追讨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延长 10 日);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 的 45 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跨 级多机关决定(下级机关应在 20 日内审查完毕) ③颁证期限:准予许可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 日内颁发 送达许可证或加贴、加盖标志物 ④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时间另计 |
①需延续的应 在许可有效期 届满 30 日前 申请 ②行政机关应 在许可有效期 届满前决定, 逾期视为准予 延续 |
①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日内申请听证 ②组织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 20 日 内组织听证 ③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 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