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种意见源自“股东是基于出资产生的法律人格”这一法律界通说,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股东人格与出资之间的关系,但是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根据公司法,股东应该足额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公司。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虚假出资的股东,工商行政部门可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可见,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你知道5law。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在公司内部关系中,是否实际出资本身也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拒绝承担补足责任导致认缴股份无法到位的,公司可通过调整股权结构或依法减资等方式取消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未出资的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时,公司可对其行使抗辩权。因此,是否实际出资不是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不能仅以未出资否定股东资格,也不能简单的认定实际出资者就是股东。 |





